对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不知如何反映而去市政府大吵大闹颜面尽失。案例背景。为了适应越来越快的经济发展水平,本着服务人民的宗旨,某市政府决定对现有城市道路交通体系进行彻底地改造。在充分考量了城市目前的发展趋势与规模,咨询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后,该市政府相关负责领导与部门制定了交通改造的方案,并且向社会发布了整改方案。在该方案中,为了节省资金成本,整改小组决定对城市的一条主路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拓宽,这势必要征收一些沿街房屋,小赵的房屋恰好在这个征收范围之内。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市政府特地委托了本省一家知名的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来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该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对这一造福百姓的工程十分重视,派出评估人员进行作业评估。最终评定小赵的房屋价值大约为130.8万元,并且向小赵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在看到这份评估报告后,小赵大失所望,他原本以为自己这套房子虽然老旧了一点,但是毕竟是位于市中心的繁华地段,应该很值钱,但现在评估报告给出的评估价值与自己预计的相差太多,于是小赵便认为是评估人员在弄虚作假。与小赵抱有同样想法的几位邻居纷纷议论,认为政府如果按照这个评估价值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那么自己是绝对不能同意的。虽然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但是他们又都不知道该向哪里反映,几个邻居最终商量一起去市政府讨要说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小赵等十几位邻居一起来到市政府,大吵大闹,认为是有关人员伙同评估机构作假来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要求市政府的有关领导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在相关工作人员的多次劝说下,小赵等人始终不肯回去,场面一时之间十分混乱。主抓此项工程的刘副市长听说此事后,迅速从工地现场赶回市政府,帮助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安抚小赵等人的情绪,并且虚心向小赵等人解释,说评估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专业的人员与技术,他们是接受委托独立进行评估的。如果对于评估报告有意见应该先向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申请,如果对于复核申请仍然不能满意,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也可以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有许多种,应当选用正当、合理、合法的方式,而不应当像现在这样通过大吵大闹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样既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同时对于百姓自已也有着不好的影响。听了刘副市长的解释,小赵等人恍然大悟,连连向刘副市长及在场的工作人员道歉。律师分析:在本案中,小区居民小赵等人的房屋因为城市交通体系重新规划,面临着被征收的现实问题,虽然市政府委托了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对业主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小赵等人对于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异议。针对于此,小赵等人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决。该法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小赵等居民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提出自己合理的怀疑,而不能采用这种极端的方法。现如今,小赵等人细细想来,都是自己不懂法律的相关规定,没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申请复核或者鉴定,没能利用好法律的武器,取而代之的却是用这野蛮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搞得现在颜面尽失,十分地不应该。温馨提示:对于面临着现实征收问题的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充分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面对政府的征收时,既要做到顾全大局,又要学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定的途径与程序来取得自己应得的利益,防止损害的发生。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