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补偿款又迟迟不搬迁,不知应依法履行义务遭遇尴尬局面。案例背景。某省为了加快西部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强全省经济带的建设交流,在向国家铁路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决定修建一条西部某市至省会的高铁线路。在作出规划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征收沿线一部分群众的住宅房屋。根据沿线经济发展的水平,项目委员会在与各市主管领导以及相关专家进行交流后,制订出了详细的项目拆迁补偿计划。小王的家恰巧在划规的这一范围内,在详细阅读了政府出台的补偿办法后,小王觉得政府给出的补偿价款以及相应的安置措施自己完全是愿意接受的。依照高铁项目施工方案,初步定于截止到2015年4月,被规划在内的群众会领到补偿款,并且到2015年10月初,施工队将进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2015年3月,负责项目的有关部门向小王所在地区的群众,按照原定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同时为群众分配了新的住房。在拿到补偿款后,小王十分高兴,因为小王一直想要自己创业,但就是苦于没有启动资金,现在手里有了这笔钱,自已可以作出一番事业来了。对于搬迁一事,小王觉得既然自已这是为了政府的项目作出的牺牲,那么政府理应帮助自己搬迁才对,所以就将搬迁的事放在一边,专心忙着搞自己的创业项目了。受小王的影响,周边的一些邻居也向小王“学习”,等着政府部门来上门搬家,任凭工作人员怎么劝说就是不搬家。2015年10月初,施工队按照预定计划先期进驻工地,准备进行拆迁铺设路基,但是这时施工人员发现小王及周边的十几户居民仍然在此居住,并且丝毫没有搬家的迹象,于是连忙联系负责此事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一看实在也没有办法了,只好将实情告知了主管县长,县里负责此事的赵副县长听闻此事之后,迅速赶到现场,在了解了情况后,对小王等居民进行了批评教育,向他们宣讲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告诉他们虽然这是为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做出的牺牲,但是国家与政府已经按照合理的对价对他们进行了补偿,补偿款中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款项外,还包含了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补偿。正是小王等人没有认真地学习、了解相关政策才造成了这样的误会。在听了赵副县长的话后,小王等人觉得十分羞愧,正是因为自己不懂法律,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在拆迁过程中不应当履行任何义务,才造成了现在的尴尬局面,实在是不应当。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得到补偿后,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1)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2)及时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文件;(3)积极配合完成其他征收搬迁工作。本案中,政府为了加强地区间的经济交流而修筑高铁线路,出于节省成本、线路规划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不得不占用征收一部分群众的房子。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小王等群众能够积极地与政府以及项目部门达成有关拆迁补偿的相关协议,是十分值得肯定的。但是出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缺乏,小王等人在获取了补偿价款后,并没有积极地进行搬迁工作,出现了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尴尬局面,给自己也给施工部门带来了一定的不便,这是十分不应该的。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既然享受了权利,那么同时也应当积极地履行权利所带来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方便他人,也方便自己。温馨提示:如果大家在现实中也面临着政府部门的征收占用情况,一方面既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能够及时获得公平合理的对价补偿。另一方面,随着补偿而来的则是自己的出让义务,如果自己已经切身地享受到了补偿权利,那么也应当积极地履行搬迁的义务,这样不但能为政府部门的工作带来方便,也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表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