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用水费摊到了业主身上,业主不懂法成了“冤大头”。案例背景。2010年秋天,小高大学刚一毕业就在北京找到了一份好工作。小高非常喜欢这份工作,便下定决心留在这个城市。小高的父母觉得这份工作虽然稳定,收入也不错,但总觉得离家太远,不希望儿子当“北漂”。无奈的是,双方商量了好多次,小高的父母也没有说服他回到南方老家。后来,老两口就决定随了儿子的心愿,还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帮助儿子在北京首付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2013年春天,小高终于入住朝阳区丽苑新居。该小区的地理位置、楼层高度等都让小高一家人满意,尤其是小区的绿化、区心湖,让他们都特别欣喜。小高每天忙完工作回到丽苑新居时,总有一种置身江南老家的感觉,小高觉得心情非常舒畅,也为自己的决定感到高兴。可住了没多久,小高就发现自己家的水费每月都是高得离谱。小高非常不解,父母都在老家,很少来北京居住,而自己几乎就是晚上回家睡个觉,水和电用得都非常少。带着各种疑问的小高找到了小区物业,物业管理人员一副满不在乎的表情对小高说,我们这个小区这么多的花草树木不都得浇水?还有区心湖每隔两三天就要换一次水,小区路面的清扫、除尘也都不用水吗?这些水费当然都是业主们公摊的呀,难道还能让我们这些干活的掏这笔费用?你自己家即使没有用水,每个月也得出这一笔水费啊。小高辩解到自己交过物业费,难道不包括这些吗?物业管理人员竟然嘲讽起了小高,说物业费当然是用来给我们这些物业人员发的,还说他享受得了美景,却掏不起钱。双方交涉了几次,但由于小高不明白这些物业费到底包括什么,也不知道这件事情究竟该向谁反映,每次都是争吵几句就不了了之了,反倒是小高每次都会因为这件事情生闷气。时间一长,小高也就习惯了,还觉得反正大家都交着呢,自已也就跟着交吧。直到2015年3月,小高因为工作原因认识了一位律师朋友。一来二去,双方就熟悉了起来,竟成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一天,两人下班后相约吃饭,吃饭的时候小高又收到了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催缴物业费的通知。小高就趁机问起了这位律师朋友,他本以为好友会同情自己,可谁知好友却“骂”他傻,不知道早点向别人打听一下,白白当了那么长时间的“冤大头”,应该是物业公司拖欠自来水公司的水费,自来水公司没有办法就变相把共用水费分摊到业主身上了。还说,他自己已经处理过好几起这类案件。“骂”完他后,这位律师又跟小高详细地解释了物业管理费的相关常识,小高听完后更是懊悔,自己因为不懂法,吃亏上当这么长时间不说,还受了物业管理人员那么多的白眼和讥笑。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已经依法交纳物业费,是否还需要为此再支付给其他部门服务费用的问题。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也就是说,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在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已经就实施的这些物业服务交纳服务费的,其他部门是不能再次收费的。本案中,小高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是由物业公司对小区绿化等事项进行管理,业主缴纳相应的费用。因此,小区内产生的共用水费应当包含在业主交纳的服务费用当中,业主只负责交各自户内的水费,而不应承担小区的共用水费。案例中,自来水公司应该与物业公司协调,由物业公司支付共有水费,而不应分摊到业主头上。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广大业主朋友,入住有物业公司的小区时,应当提前认真阅读物业服务合同,看清服务的内容、费用的承担等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当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以便尽快解决争执,降低自己的损失。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