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知物业管理费的起始交纳时间如何算,固执己见闹笑话。案例背景。2001年7月,郭某从某师范学院毕业,并考取了本县事业编制的中学教师岗位,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郭某终于从农村来到了县城,一家人都非常高兴。郭某刚到该县第一实验中学报到,就有人给他介绍了一门亲事。女方李娟也是刚分配到该中学的一名教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就开始谈恋爱。半年后,双方家长就见了面,李娟父母对郭某本人比较满意,但认为郭某是农村人,在县城又买不起房子,觉得自己的女儿嫁到郭家会吃苦,于是不同意二人的婚事。就这样二人又拖了有半年时间,李娟的父母拗不过女儿,最终同意了这门婚事。婚后,郭某打算在县城先租房住,等手中有些积蓄了再买房。李娟的父母一看女儿要到外边租房住,就劝李娟说自己在外租房住太辛苦,家里的房子也挺大的,不如还跟父母住在一起,省下点房租还能早点买到新房呢。李娟和郭某想了一下,二人都是刚工作没多久,手中确实资金紧张,跟父母住在一起能节约一大笔开销呢,索性就在李娟父母家住下了。可是,县城房价一再上涨,二人的收入却没有太大变化,买新房的事情也就一拖再拖。谁也没有想到这一拖就是十多年,李娟和郭某的儿子都已经上小学了。2013年春天,为解决民生问题,该县着手建设保障性建设住房,郭某和李娟符合条件成了首批保障房的受益者,郭某、李娟和李娟的父母都满怀希望地等着郭某一家人可以早日住进新房。2014年9月底,该县保障房项目完工,保障房中心通知郭某验收并办理入住手续,郭某终于实现了在县城买房的心愿。郭某想着马上开始装修,争取年底就能住进新房。可是,李娟觉得反正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房子是自已的了,不如明年春天再开始装修,这个冬天就在父母家住吧,不但可以再蹭父母一冬天的取暖费,还能省下半年的物业费,这前后一算,他们的装修费就有了一少半了。郭某听了妻子的建议后,觉得反正也没有搬过去,又不用支出什么费用,一家三口就继续住在李娟的父母家。然而,李娟的父母却非常不高兴,他们觉得女儿嫁给郭某本来就受了委屈,他们是心疼女儿才让他们一直吃住在自己家,可郭某竟然一点儿上进心也没有,这么多年在自己家好吃懒做习惯了,现在有了新房也还赖在自已家不走。这半年时间,双方经常因为住房问题发生不愉快,郭某和李娟虽然知道是自己不对,但觉得能省下一大笔钱也就“心安理得”地住下了。2015年4月的一天,郭某和李娟专门请假准备领取新房钥匙。当他们办完了所有手续,兴致勃勃地来到该小区物业办公室领取钥匙的时候,却被告知要交纳自2014年10月至今的物业费,而郭某和李娟却认为自己应该从今年4月开始交物业费。他们都非常不理解,明明自己没有入住,凭什么还要交纳物业费?如果早知道是这样的话,他们还不如当时就开始装修呢,现在早就住进去了,哪里还用一直“蹭”父母的,惹他们不高兴。郭某和李娟又窝了一肚子的火气,准备找人咨询一下,物业费到底应该从何时起交纳呢?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物业管理费交纳起算时间的问题。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时间应以购房人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而不以实际入住时间为起算标准。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物业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依据该服务合同应当支付的费用。我国现在大部分的新建居民住宅区都采取小区模式,并同时配备了物业管理,那么业主就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公共区域的绿化及养护费、公用水电的支出、物业财产保险的支出、物理管理人员的薪金等。由此也可以看出,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公共项目的支出,自从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该物业服务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并不影响这些费用的发生。根据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因此,本案中,郭某和李娟在2014年9月底,就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那么,其就应当按照接收房屋的时间(2014年10月)向物业交纳管理费。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广大朋友,物业管理费用是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必须交纳的一项费用,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购买新房时一定要提前问清楚该项内容,按时交纳物业费,以免因迟延交纳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