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为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大闹物业公司丢颜面。案例背景。魏先生是一位五十岁的农民,在农村生活了大半辈子。但是魏先生的儿子从小就特别聪明,学习成绩优异。魏先生和妻子辛辛苦苦供儿子上学,儿子也还算争气,学业有成后应聘到市里的一家单位工作。由于其在工作中表现出色,遂很快就升职,薪水也直线上升。魏先生的儿子觉得自己现在有能力回报父母了,于是,在其所在城市的幸福小区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子装修好以后,魏先生的儿子就把父母从农村接到了新房子里一起生活。幸福小区有个业主委员会,该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选聘了某个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但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仅以口头方式约定了管理事项和物业收费标准,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当地的7月份是雨季,经常有暴风雨袭击。就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因狂风袭击,导致小区内屋顶瓦片受到严重损坏。物业公司为了修护房屋花费了大笔的费用。随后,物业公司贴出公告称要增收物业服务费,但是业主们却称自己并没有委托物业公司为小区修护房屋,因此拒交服务费。魏先生也觉得自己占理,而且自己家是底层,跟顶层的屋顶更是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在物业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业主们仍然拒交。后来某日半夜里,魏先生所在单元的电梯发生故障,通知了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并未及时修理。魏先生和其他业主们就找到了物业公司开始大闹,但是物业公司称业主们拒交服务费有错在先。后来,居民委员会的调解员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得知情况后首先协调物业公司马上修理电梯,调解员随后对魏先生和其他业主们进行了批评,称他们以未签订合同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是不懂法的无知表现,听了调解员对物业合同的讲解后,魏先生顿时觉得自已做错了事情,又因不懂法而丢失了颜面,懊悔不已,带头向物业公司表示了歉意。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在未签订委托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的合同时能否拒交增收的服务费的问题。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所以,按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是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的。如果出现本案的情况,双方未签订合同,但是物业公司对某些事项进行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就可以不用交纳物业费吗?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合同形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在本案中,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已经履行了服务,而业主也已接受,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合同在事实上是成立的,所以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对小区内屋顶进行维修,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业主们理应承担增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但是,当业主魏先生所在单元的电梯发生故障,而物业公司却以业主们未交纳物业费而拒绝修理这一行为也是不妥当的,物业公司应该在保证业主们正常生活的基础上寻找其他合理的方法解决问题。而魏先生和业主们因不懂法拒绝交纳物业费还大闹物业公司,也实在丢失颜面。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广大的业主朋友,物业管理活动中双方以口头形式约定服务内容,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业主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有效,一方履行了口头合同的义务后另一方不予承认的,视为违约行为,法律不予支持。所以,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实际的业务而您作为业主也已经接受,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