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空置的房屋不需要交物业管理费,争吵引围观,最后理亏补齐。案例背景:马某是某企业的一位销售经理,上班以后一直和父母一起生活,但是,父母所居住的地方离自己的工作单位很远,每天上下班很不方便,于是,马某打算在公司附近买套房子。在2010年的时候,公司附近正好有个小区售楼,于是,马某就买下来一套房子。后来,马某依法办理了交房手续,打算装修以后就入住。于是,马某开始装修房子,购买家具。一切准备好了以后,马某决定过两个月就住到新房子里。可就在新房子装修完后不久,马某的母亲病倒在床,马某为了更好地照顾母亲,只能继续和父母一同居住,所以新房子就一直搁置了。2011年,马某的表妹毕业以后来到该城市找工作,但是没有地方住,马某觉得自己的房子闲着也是闲着,于是带表妹去了自己的新家居住。就在马某为表妹收拾房间的那几天,物业公司开始收取2011年的物业管理费,却发现马某未交纳2010年的物业费,便要求马某补交2010年度的物业费。马某却认为自己因为母亲生病而无法入住新房,所以房子一直是空置的状态,自己这一年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因此不应该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遂告知马某将这种情况向负责人说明,自已只是按规定办事。于是马某就找到了物业公司在该小区的办公地点,在门口就开始大声责备物业公司非法收费,引来了大批人围观。马某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争执了好久,最后围观的人当中有个大学教师,告诉马某,在法律上她应该交费,自己没道理就不要再争执下去了。马某当时羞红了脸,知道是自己理亏了,于是赶紧将物业费补齐灰溜溜地回家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空置的房屋是否应该交纳物业费的问题。在我们生活中会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就是购买房屋以后因为许多原因而不能及时入住,没有直接享受到物业服务,但是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却是从业主办理完交房手续后或者过了有限的一段时间以后就开始收取的。那么,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实际上,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涉及每一位业主。也就是说即使某个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这样,才可以保证不管在什么时候业主都能顺利入住,因此业主也应当为此支付物业费。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业主们提供了服务,那么不管房屋是否空置,不管业主是否需要该项服务,业主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物业费。具体到本案中,马某本打算装修完以后就入住,但是由于母亲生病需要照顾而使房屋空置,但是在空置的时间里,物业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所以按照法律规定,马某应该支付物业管理费。但是由于马某不懂法,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还引来了围观,最后被一个围观者进行了劝说才得知自己理亏,该行为实在不妥。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业主们,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能以未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所以,如果您的房子是空置的,或者物业公司提供的某项服务是您不需要的,您并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