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费后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业主不知如何维权无奈搬走。案例背景。张小明的父母居住在温馨家园小区,房子当初是张小明购买的,后来张小明因工作需要,就搬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居住,这套房子就给父母居住。张小明一直在其他城市工作,很少回来住,只是偶尔回来看望一下父母。张小明每次都惦记着帮父母交纳物业费,小区的物业工作也做得令人很满意。2014年7月,张小明的妻子怀孕了,张小明因工作忙没时间照顾,就把妻子接到了父母家里,这样母亲可以帮忙照顾妻子,张小明每个星期回来两次看望妻子和父母。8月下旬,张小明回到家后发现楼下的垃圾无人清理,当时觉得可能是物业公司没来得及清理。后来,张小明听母亲说这种现象已经维持了半个月。当时正值夏天,天气炎热,垃圾散发出来的气味十分难闻。张小明的妻子当时对气味十分敏感,闻到垃圾的味道就恶心干呕。张小明十分气愤,他觉得自己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履行其义务。于是,他找到了物业公司与其理论,物业公司称最近小区垃圾过多,肯定不能按时清理,让张小明回家耐心等待,物业公司会尽快将垃圾清理掉。可是,又过了一个星期,物业公司仍然没有按其所说的那样清理垃圾,张小明又找到了物业公司,可是还没得到任何答复。这时张小明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一家人每次打开窗户都苦不堪言,最后,实在没办法,张小明便将妻子和父母接到了自己家里。但是张小明一家人觉得特别委屈,自已按时交纳物业费,却遭受这种待遇,实在是不公平。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物业公司收取了物业费却不履行义务的问题。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负有交纳物业费义务,而物业公司则负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的义务。但是,如果小区业主按时交纳了物业费,但是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们该怎么办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就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不当或者不作为,业主们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为自己维权。具体到本案中,清理垃圾是物业公司应该履行的业务,而且张小明按期为父母交纳物业费,但是物业公司却长期不清理垃圾,并给张小明家人的生活带来了影响,此时,张小明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张小明不懂法,使自已怀孕中的妻子长期闻到难闻的气味而影响了身体,最终无奈,只好搬走,但是这只是避免了问题,并未解决问题,张小明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与物业公司抗衡。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各位业主们,物业公司和小区的业主既然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就必须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物业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们应该及时交纳物业费,一旦有一方拒不按合同约定办事,对方都可以将其诉至法庭,追究责任。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