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末经公示提高物业费,业主不懂法默默承受。案例背景。李先生是旺家小区的一位业主,该小区之前由海光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后来因为海光物业内部原因,该物业公司倒闭。于是,在2012年旺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德胜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旺家小区的物业服务事项由德胜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保安等事项由该物业公司全权负责。李先生同其他业主一样,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2012年的物业管理费,并且,在2012年度,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工作做得非常到位,业主们感到很满意。又到了交纳物业费的时候,物业工作人员开始向业主们催收物业费,并称每月2.0元/平方米,这比2012年的每月1.7元/平方米增加了0.3元/平方米。但是,该物业公司在此之前未向业主们公示要增加物业费的决定,并且物业工作人员在催收物业费时也未出示其物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而且没有拿出任何涨价凭证。业主们觉得物业公司不能随便就提高物业费,应该提前进行公示告知,并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可大家商量了好几次,一直也拿不出合法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商量的时候还出现了分歧。以李先生为代表的业主们认为,德胜公司的服务质量也不错,每平方米2元钱的价格也说得过去,要交大家都就交了,说不交又没有合适的理由,总不能一直这样拖着。另一部分业主们虽然不主张交,可又拿不出有力的理由说服大家。时间一长,李先生等一部分业主们虽然都心存不满,但是由于不懂法,不知如何处理,只好默默承受。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未经公示提高物业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物业公司未经公示就擅自提高物业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据此可知,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是享有知情权的。同时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服务价格不得自己随意定制,必须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哪些内容应该明码标价呢?对此,我国也有相关的规定,我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具体到本案中,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将下一年收费的各个项目和计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如果其要提高物业费,也要对提高物业费的原因和项目等进行公示。但是该物业公司只是以口头形式告知业主要提高物业费,违反了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这种收费方式显然不合理。对于业主而言,可以以物业公司未进行公示为由而继续依前一年的收费标准交纳,但是由于李先生和其他业主们不了解相关的法律,遇到这样的事情,即使物业公司违法在先,却也只好默默承受。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各位业主们,您作为物业服务消费过程中的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依法公示是保障业主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知情权被侵犯的业主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