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将共用设施的检修列入物业服务,业主不懂法只得交纳费用却苦恼不已。案例背景。董先生和刘女士家境都很一般,二人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后来,两人经过几年的辛苦奋斗,终于攒够买套房子的首付,于是二人打算买房子。2012年6月,董先生和刘女士经过筛选和比较,觉得其他小区有的位置不好,有的户型不好,最后终于决定购买和谐小区的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住宅。在购买完房子以后,董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聘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2.5元/平方米的标准,董先生以为房屋面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表示也可以接受。后来,董先生得知,原来房屋面积要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综合计算。这下董先生开始觉得物业费用其实是很高的,他表示有点难以接受。后董先生发现,物业服务支出项目的约定中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重大检修费用等十大部分,比通常的费用构成多了一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重大检修费。董先生觉得,清洁卫生、绿化养护这些费用确实应该收取,但是类似于电梯维修等共用设备的重大检修费用就有些不合理了。于是,董先生就与工作人员商议,是不是可以将共用设施的重大检修费去掉,但是工作人员却称每个小区都这样,业主们也都没啥意见,他们这也没有例外。董先生觉得很不舒服,但是自已又不懂法,只是觉得很不合理,却也不知如何是好,自己十分苦恼。最终,只得在合同上乖乖签了字。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物业公司能否将共用设施的检修列入物业服务的问题。在我国,将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检修费列入物业服务支出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据此可知,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物业公司不能将共用设施的检修费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所以,物业公司不能以此为服务项目向业主收取费用,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行事。本案中,物业公司行为违法是毋庸置疑的,董先生对物业公司的质疑是有法律根据的。此时,董先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理论,但是由于董先生不懂法,自己虽然很苦恼,却也只能甘心交费,暗自吃亏。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物业公司将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检修费列入物业服务支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于此类服务项目的收费,业主们完全可以拒绝。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它要求物业公司依法办事,违反法律规定必将招致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