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懂法不知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合同办事,枉签了合同。案例背景。张某大学毕业后刚刚在国企工作,成了一名技术员,待遇还不错。由于张某自己很努力,技术精湛,很受领导的重视。同事们都觉得过不了多久,张某就会升职。虽然张某的事业一帆风顺,但工作不到两年,他却做出一件令同事们吃惊的事,那就是辞职。张某称感谢领导和同事们这几年的关照,但国企的工作真的不适合自己,称自己想要看看外面的世界。不久,张某来到另一个城市,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利用之前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子,装修完后,张某就入住了。张某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小区内每天都会及时清理垃圾桶内的垃圾,绝对不会出现垃圾堆积的现象。合同还约定会有保安24小时内巡逻,保障业主的安全。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发现物业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去做。首先,每天早上张某晨练回来都发现垃圾桶周围堆满垃圾,直到中午张某下班回来,垃圾都没有清理走。等到晚上下班回家,单元口的垃圾桶才被清理干净。据此,张某推断,垃圾是一天只清理一次,并不是随时清理。其次,小区内只有白天才有保安巡逻,晚上根本没有人巡逻,只在门卫处有两个保安站岗。张某对于物业公司不讲信用的行为感到很气愤,同时又很无奈。张某认为自已物业费已经交了,自己手里又没有可以约束物业公司的筹码,只能自己吃哑巴亏,任物业公司胡作非为。那么,作为业主的张某,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办事吗?律师分析: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业主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张某有权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也有权监督该企业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张某作为业主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办事。同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可见,张某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都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有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要全面履行。该法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清理垃圾箱,没有安排保安24小时巡逻,是不讲诚信的表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都有责任依合同履行义务,张某都有权要求该企业按照合同办事。张某明明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履行合同,却放弃了该权利,枉签了合同。究其原因,是张某不懂法,不知法,更不会用法。有权利却不会行使,这就是不懂法带给他的危害!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物业服务公司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积极履行义务,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温馨提示:业主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看清楚相关条款。当物业服务不“达标”时,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认真履行合同。业主要熟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千万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