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为更换物业公司必须要经过开发商同意,心有怨气无计舒缓。案例背景。幸福小区的楼房在售出时,开发商承诺提供物业公司。并且开发商声称自己寻找的物业公司已经成立多年,为该市的各个大开发商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绝对可靠,肯定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很多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一条龙服务,并且有现成的物业公司,自己买房后不必再为寻找合适的物业公司发愁了,于是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子。可是现实却不是这样的。时间长了,业主们发现,开发商联系的这家物业公司是这家开发商总经理的一个亲戚开办的,而且刚刚成立不久。由于刚成立不久,而且是靠亲戚关系才成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的,所以该公司的负责人工作也不认真。因此,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中有许多缺陷。例如,卫生打扫不及时、垃圾没有及时清理、绿地没有及时浇水、树木没有按期修剪等。更重要的是,保安人数少,素质差,没有经历过严格的培训,这使得小区存在着安全隐患。不久之前,有位业主的小轿车被偷走了,经过查看录像得知,小轿车是被小偷从正门“光明正大”地开走了,而保安在小偷开车出去时都没有盘查。经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辞退这家不合格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得知这件事后,百般阻挠,一开始是向业主保证物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后一定改。后来业主坚决反对继续用这家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态度变得强硬起来。该公司称只有开发商才能辞退自己,业主没有权利,因为一开始就是开发商聘用的自己。业主哑口无言,也以为更换物业公司必须得到开发商的同意,对物业服务不满的怨气不得排解。物业公司说得对吗?律师分析: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规定,实践中,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二是业主自行管理。也就是说,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通常情况下,一栋楼或者一个住宅小区建好后,就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但业主们是陆陆续续迁入居住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不能及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前期管理。本案中,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属于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情况。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时,应当向业主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更换。故《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具体到本案中,幸福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因为不满该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权更换物业服务公司。但是该案中,由于业主不懂法,在物业公司的狡辩和“蒙骗”下,以为自己无权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只能忍受该公司提供的非常差劲的服务。如果业主懂法,就不会这样心有怨气不得排解了。别让不懂法破坏你的美好生活!温馨提示:业主是否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可以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践中矛盾大,纠纷多,因此才会有该法律条文的出现。在此提醒广大业主朋友们,在物业方面遇到问题时,一定要翻翻法条。也许问题的答案就在法律之中。总之,懂法会让生活有保障。千方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