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出卖自家宅基地后,还可以再通过申请得到新的宅基地,不懂法异想天开一场空。案例背景。老赵是赵家庄的村民,老赵有一个儿子小赵,小赵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2013年,小赵在外地认识了一同打工的王慧,小赵和王慧情投意合,遂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俩人相处了一年以后,感情很稳定,而且俩人年纪也不小了,遂准备结婚,于是小赵就随王慧去了家里,见了王慧的父母,但是王慧的父母要求小赵必须买了房子才同意将女儿嫁给他。可是小赵只是一个“打工仔”,根本没有足够的物质条件买房子。后来小赵和父亲商量这件事情怎么办,老赵就这么一个儿子,表示愿意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给儿子买房子,可是城里的房价居高不下,老赵的毕生积蓄也远远不够支付房款。就在老赵没办法的时候,同村的老张头给老赵出主意,称可以把宅基地卖一笔钱给小赵买房子,然后再申请得到新的宅基地,这不是两全其美吗?老赵好好想了想,觉得老张头说的特别有道理,他如果把宅基地卖了,村委会不能让他无家可归啊,肯定会给他一块新的宅基地的。就在这时,正好赶上同村的老郭要买块宅基地给儿子盖房娶媳妇,老赵就把房子卖给了老郭,卖得了二十五万元。卖了房子以后,老赵就和妻子住在了亲戚家,然后小赵拿着父亲卖房的钱去城里买了一处楼房。小赵买完房子以后,老赵开始向村委会申请新的宅基地,结果被村委会拒绝。当老赵得知自己无法再次获得新宅基地时,他一下傻了眼,在心里责骂自己千百遍,怪自己不懂法,轻易把家卖了,以后的生活居所没了着落。最后,老赵只能硬着头皮接受现实,用剩余的一点钱租了一间房屋,草草地安顿了下来。老赵后悔莫及,真是不懂法害得自己无家可归啊。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村民卖掉宅基地以后,还能否重新申请得到新的宅基地的问题。在我国,对于这种问题,采取的是不予批准的政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具体到本案中,老赵为了给儿子小赵买房子,将自己的宅基地卖给了同村的老郭。在卖掉宅基地以后,老赵如果再申请宅基地,村委会将不予批准,老赵如果再想得到宅基地,可以再向他人购买。我国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土地国情的。在我国,农村的宅基地是无偿提供给农民用以居住的,确保其居有定所,但是受人多地少的国情限制,需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更大限度保护耕地规模,保障粮食生产,将建宅用地范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因此限制宅基地二次申请是有必要的。试想,如果本案中村委会同意了老赵的申请,又为其提供了一块宅基地,那么,之后就会有无数个“老赵”将自己的宅基地卖掉而申请新的宅基地,这样的话,村里的宅基地必然不够用。本案中,老赵因为不懂法,以为卖掉房屋以后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异想天开导致自己什么也没得到,结果在村里活了大半辈子,年老后还得租房居住,实在令人唏嘘。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广大的村民朋友们,一定要慎重出卖自己的宅基地,因为您如果再申请宅基地,村委会是不予批准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出于保护国家长远利益考虑的,因为毕竟我们是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