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挖地窖导致自家房屋损坏,不知还能得到赔偿而自负损失。案例背景。杨某和冯某俩人系邻居,平日里两家关系甚好,从未发生过矛盾。2010年,杨某决定在自己家里挖个地窖,可以用来存放点东西。某日,杨某和冯某二人一起喝酒,杨某对冯某说想在自己家里挖个地窖,问问冯某有没有什么想法,冯某说许多人家里都有地窖,杨某确实应该挖一个。后来,杨某就在自己的院子靠墙的位置动手挖了一个地窖。2011年开始,冯某觉得自己家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出现了裂缝,感觉随时都可能倒塌,但一直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后来,冯某来到杨某家串门,发现了杨某家的地窖离自己家的院墙非常近,于是冯某就问杨某是不是挖地窖导致的自己家墙体裂缝,杨某当即表示不可能是因地窖所致。后来,冯某经过仔细查看,认定就是杨某挖地窖所致。于是,要求杨某对自己进行赔偿。杨某却称,自己挖地窖是经过冯某本人同意的,而且,是在自己家的院子里施工,并没有越界,因此拒绝赔偿。冯某听杨某这么一说,也承认是自己同意杨某挖地窖的,现在出现了问题,应该自己担着,于是,冯某只能自己出钱将损坏的房屋修好。后来,同村的村民王某也发生了同样的事情,王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由挖地窖的一方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冯某这才恍然大悟,都怪自己不懂法,房屋受损还得自己花钱修房子,如果自己当初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无论如何都不会自己掏腰包修房子,不懂法的代价可真是不小啊。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邻居挖地窖导致自己房屋损坏,邻居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这就涉及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利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杨某作为自己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他在挖掘土地时不能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而冯某作为杨某的邻居,其房屋因为杨某挖地窖而发生损害,据此,杨某已经危及了冯某家的安全,违反了上述法
律规定。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杨某和冯某互为邻居,杨某在自家院子里挖地窖,结果因其挖地窖的位置离冯某家的院墙很近,导致冯某家的墙体裂缝,面临倒塌,已经危及了冯某家的安全,此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杨某应该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冯某的损失。但是冯某由于不懂法,自己家的房屋受到了损害也不知道主张权利,最终自己花钱维修房屋。对于本案而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冯某积极向杨某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杨某消除危险,或者给自己赔偿,案中杨某所言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冯某应与其理论,如未果,则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集好相关证据。法院会给冯某和杨某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温馨提示:在农村人地矛盾越发严重的今天,一家一户建造房屋多紧密相邻,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自然不可避免。在此要提醒大家,如果邻居挖掘土地或者建造建筑物等行为导致您的房屋受损的,可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一方可依法维权,提请法院判令对方停止损害或者给予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