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白忙一场。案例背景。夏小姐与李先生是夫妻,两人于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俩白手起家,一起经历了创业的艰辛,从刚开始的一无所有,到后来的公司、房子、车子一应俱全。随着家里生活条件的好转,夏小姐也逐渐回归家庭,在家里相夫教子,当起了李先生的贤内助。但是,好景不长,李先生的公司由于存在经营管理漏洞,造成资金短缺,面临破产危机,公司急需用钱。但是,李先生不想因为这件事让夏小姐跟儿子的生活受到影响,于是,就想要打发夏小姐带着儿子出去旅游一段时间。可是,就在夏小姐带儿子出去玩儿的这段时间,李先生将他与夏小姐共有的房子卖给了郭某,而郭某也知道这房子为李先生和夏小姐共同所有,且夏小姐对此并不知情,但他还是签订了合同,也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当夏小姐回来后,得知这个消息,很是生气,她觉得这套房子是自己与李先生共同打拼得来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李先生不能不经过自己同意就擅自将其出卖给他人。而且,夏小姐觉得这套房子不仅对她,对他们这个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使在她知道李先生是由于公司的状况,不得已才选择卖房子这条路之后态度依然坚决。于是,夏小姐向法院申请李先生和郭某的该房屋购买合同无效,最终夏小姐的诉求得到支持,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李先生本以为可以独自出售共有房屋来帮助公司摆脱困境,没想到合同被认定无效,因自己不懂法白忙活了一场。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共有房屋能否由部分共有人擅自买卖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夏小姐和李先生共同所有的房屋,如果李先生想处分房子,必须经过夏小姐的同意,但是李先生趁夏小姐不知情而擅自卖掉,显然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郭某明知道这个房子是李先生和夏小姐共同所有,而夏小姐并不知道卖房子的事情,在此种情况下仍然与李先生签订合同,因此,不能认定为郭某是善意的,所以其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李先生本来想通过自行处理房子获得房款以弥补公司资金缺口,却因不懂法让自己白忙活一场,所以说任何周密的筹划都无法将法律排除在制定前提之外,否则,忙来忙去只能是一场空,不懂法的人必将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温馨提示:
在此要提醒大家,在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可以,自己是不能擅自处分的。同时,第三人如果想取得他人的共有房屋,一定要先弄清楚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切勿存侥幸心理恶意购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