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被新建的楼房遮住,不懂法协商无果后自认倒霉。案例背景。张某是某个工厂的工人,在工厂里认识了妻子陈某,后来俩人过着平凡的生活。张某还有个非常可爱的女儿,一家人住在距离城市较为偏远的一个小村庄里,张某为人老实,踏实肯干,几年下来,家里有了一定的积蓄,于是想要翻新一下自己家的房子。随后,张某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二层小楼,小楼坐北朝南,光线通风良好,且设计得比较好,令周围邻居好生羡慕。可是,就在张某家的二层小楼盖好不久,张某发现自己前边的邻居秦某家也在翻新自己的房屋,而且一盖就是三层高,张某家不但每天大部分时间阳光都被挡住,还影响了家里的通风。张某对此现状确实有些不满,但是为人和气的他始终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楼房都建造完了,再要求对方解决此事不太现实,为此伤了和气也划不来。但随着时间越来越长,三层小楼造成的损害已不能小视了,不但房子潮气变重,出现墙体脱落的情形,家人的身体状况也受到了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找到邻居协商,希望对方能拆除最上面一层。但该要求被秦某一口否决了,秦某坚持认为自己有权决定自己的住宅怎么建造。法律对这种情况如何规定,张某丝毫不了解,同时面对秦某的强硬态度,自觉协商无望,只能自己修缮房子,购买了通风助力器,凑合着过日子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自家房屋被隔壁建筑物妨碍采光、通风的问题。本案中,秦某建造的房屋影响了张某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导致房屋使用价值降低,客观上也影响了张某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应当赔偿张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秦某在位于张某楼前的位置修建三层小楼,使张某家的采光、通风直接受到影响。此时,秦某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给张某及张某的家人在身体及精神上都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于这种情况秦某却表示,自己盖几层楼是自己的权利,张某无权干涉。殊不知,盖房虽是自己的权利,但是侵犯了别人的合法利益就是违法。此时张某不能被秦某强硬的态度吓退,要积极采取法律的手段对秦某的行为进行制止,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最正确的办法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秦某进行赔偿。权利是平等的,秦某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涉案的当事人是普通的老百姓,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会用法律来维权,而是选择自认倒霉。可现今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普通百姓也要学会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但同时也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温馨提示: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以任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尤其是在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下,农村地区宅基地往往相对紧凑,房屋建造时要注意对他人采光、通风等权益的影响,面对自身采光等权益受损时,可以首先进行协商,请求对方消除妨碍或赔偿损失。必要时,应当学会积极地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