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被查封扣押的汽车,以为是自己的就能卖,结果却遭处罚。案例背景。朱某从事小食品批发生意。朱某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困难,为了渡过难关,朱某向好友邢某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本金与利息同时偿还。朱某拿到邢某的15万元后,逐步投入到经营中,但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一年后朱某没有钱偿还邢某的借款。邢某多次向朱某要钱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邢某向朱某户籍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偿还15万元及利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14)A民初字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15万元,并按照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如果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朱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朱某还是不能履行还款义务,邢某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邢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并要求邢某履行(2014)A民初字1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朱某只是表示没钱,并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A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经过调查发现朱某名下有一辆价值16万元的小轿车,遂对该轿车采取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朱某觉得小轿车是自己的财产,法院不能说开走就开走。朱某一再阻拦办案法官提走轿车,办案法官经过耐心劝导,朱某就是坐在车前不让车开走,办案法官遂将封条贴在该车的车门上,告诉朱某好好想一想,明天再来提车。法官走后,朱某想了一晚上,就觉得是自己的车,自己想怎么处理都行,遂在次日一大早将轿车封条撕下,开车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备将车卖掉。就在朱某与一买车人商讨价格时,A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办案法官来到了二手车交易市场,阻止了朱某的交易行为,将车提走。后人民法院对朱某擅自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处以了七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律师分析: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民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后,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对该财产进行变卖,为了依法惩治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了非法处置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罪,而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如何处罚。扣押是指将他人的财物送到一定的场所加以扣留。查封是指对他人的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加贴封条,就地封存。物品一经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去封、使用或者变卖。对于已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未经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处置。否则,就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办案权。实施本行为情节严重的就会以非法处置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的次数;(2)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数量;(3)对被执行财产进行非法处置的故意内容和意图;(4)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严重程度;(5)造成的恶劣影响和损害后果的程度等。本案中,法院在按照合法的程序对朱某的轿车进行查封,该轿车就属于依法被查封的财产。朱某在未经人民法院执行庭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撕下封条,并将车开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备进行出售,虽然朱某最终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未造成恶劣的影响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不属于刑事犯罪中的非法处置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罪,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变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才会受到法院的处罚。朱某不懂法不知法,以为小轿车是自己名下的财产,自己就可以随意处理,这不仅使他受到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处罚,还险些触犯刑法招致牢狱之灾。温馨提示:自己的财产受到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后,如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向行政机关进行说明、遇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在自己有能力时要积极地履行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万万不可以身犯险。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