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吗?热线疑问:温州的李娟和黑龙江的万国强通过别人介绍而相识,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李娟发现万国强为人极为蛮横,常常无理取闹,脏话连篇,令人难以忍受,于是向他提出分手。但是遭到万国强的强烈反对,并威胁李娟说如果不和他结婚,便要杀死她的家人。万般无奈之下,李娟只得与万国强结婚。万国强能强迫李娟与自己结婚吗?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强迫他人结婚的法律问题。万国强这种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李娟拥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在主张自由和民主的现今社会,还是会出现被强迫结婚的案子。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而言,在结婚时必须慎重考虑,切不可一味屈从,一定要充分维护好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缔结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可以强迫任何一方缔结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婚姻法》第11条所说的“胁迫”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10条给出了相关的解释,“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在本案中,万国强以杀害李娟家人相威胁与李娟结婚,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娟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李娟的遭遇属于《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胁迫结婚”的情形,李娟可以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法条链接《婚姻法》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10条 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能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吗?热线疑问:温州的李娟和黑龙江的万国强通过别人介绍而相识,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李娟发现万国强为人极为蛮横,常常无理取闹,脏话连篇,令人难以忍受,于是向他提出分手。但是遭到万国强的强烈反对,并威胁李娟说如果不和他结婚,便要杀死她的家人。万般无奈之下,李娟只得与万国强结婚。万国强能强迫李娟与自己结婚吗?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强迫他人结婚的法律问题。万国强这种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李娟拥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在主张自由和民主的现今社会,还是会出现被强迫结婚的案子。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而言,在结婚时必须慎重考虑,切不可一味屈从,一定要充分维护好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缔结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可以强迫任何一方缔结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婚姻法》第11条所说的“胁迫”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10条给出了相关的解释,“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在本案中,万国强以杀害李娟家人相威胁与李娟结婚,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娟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李娟的遭遇属于《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胁迫结婚”的情形,李娟可以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法条链接《婚姻法》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10条 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能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吗?热线疑问:温州的李娟和黑龙江的万国强通过别人介绍而相识,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李娟发现万国强为人极为蛮横,常常无理取闹,脏话连篇,令人难以忍受,于是向他提出分手。但是遭到万国强的强烈反对,并威胁李娟说如果不和他结婚,便要杀死她的家人。万般无奈之下,李娟只得与万国强结婚。万国强能强迫李娟与自己结婚吗?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强迫他人结婚的法律问题。万国强这种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李娟拥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在主张自由和民主的现今社会,还是会出现被强迫结婚的案子。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而言,在结婚时必须慎重考虑,切不可一味屈从,一定要充分维护好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缔结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可以强迫任何一方缔结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婚姻法》第11条所说的“胁迫”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10条给出了相关的解释,“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在本案中,万国强以杀害李娟家人相威胁与李娟结婚,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娟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李娟的遭遇属于《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胁迫结婚”的情形,李娟可以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法条链接《婚姻法》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10条 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