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离婚后怎么偿还?热线疑问:邹立伟和郭文丽结婚20多年,一直都因琐事吵吵闹闹。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的矛盾也在不断地增大,在儿女多次调解都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决定离婚。两人约定离婚后房子归邹立伟所有,50万元的存款及一台轿车归郭文丽所有。但是两人在购买轿车所欠的30万元的债务该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郭文丽认为应当由双方承担;但是邹立伟认为既然把车子都给郭文丽了,理应由郭文丽承担。谁的观点正确?在离婚后对购车所欠的30万元债务该如何偿还? 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及离婚后如何偿还的法律问题。郭文丽的观点正确。两人应用共同财产偿还此笔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6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具体情况分为3种;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购买轿车所借的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邹立伟和郭文丽共同清偿。郭文丽的观点是正确的。法条链接《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6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离婚后怎么偿还?热线疑问:邹立伟和郭文丽结婚20多年,一直都因琐事吵吵闹闹。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的矛盾也在不断地增大,在儿女多次调解都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决定离婚。两人约定离婚后房子归邹立伟所有,50万元的存款及一台轿车归郭文丽所有。但是两人在购买轿车所欠的30万元的债务该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郭文丽认为应当由双方承担;但是邹立伟认为既然把车子都给郭文丽了,理应由郭文丽承担。谁的观点正确?在离婚后对购车所欠的30万元债务该如何偿还? 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及离婚后如何偿还的法律问题。郭文丽的观点正确。两人应用共同财产偿还此笔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6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具体情况分为3种;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购买轿车所借的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邹立伟和郭文丽共同清偿。郭文丽的观点是正确的。法条链接《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6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离婚后怎么偿还?热线疑问:邹立伟和郭文丽结婚20多年,一直都因琐事吵吵闹闹。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的矛盾也在不断地增大,在儿女多次调解都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决定离婚。两人约定离婚后房子归邹立伟所有,50万元的存款及一台轿车归郭文丽所有。但是两人在购买轿车所欠的30万元的债务该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郭文丽认为应当由双方承担;但是邹立伟认为既然把车子都给郭文丽了,理应由郭文丽承担。谁的观点正确?在离婚后对购车所欠的30万元债务该如何偿还? 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及离婚后如何偿还的法律问题。郭文丽的观点正确。两人应用共同财产偿还此笔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6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具体情况分为3种;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购买轿车所借的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邹立伟和郭文丽共同清偿。郭文丽的观点是正确的。法条链接《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6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