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离婚前子女将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引起的争议,该如何解决?热线疑问:陈怡君家境富裕,一直过着公主式的生活。吴天豪来自农村,家境贫寒,上大学后,也一直过着勤工俭学的生活。二人在校园中,自由恋爱,在大学毕业后,双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靠着吴天豪那份微薄的薪水,两人在大城市根本买不起房子。2013年1月,陈怡君的父母不忍自己的女儿吃苦,便出全款以陈怡君的名义在某市购置了一套房产,且登记在陈怡君的名下。虽然小两口住上了新房,不用再颠沛流离地租房子住了,但对于吴天豪来说,却过得并不快乐。因为自买房以后,陈怡君在家里便成了女皇,吴天豪处处忍让,还经常遭陈怡君挖苦。终于,第三年,二人的婚姻便走到了尽头。在吴天豪起诉离婚的过程中,陈怡君便将自己名下的这套当初由父母出资的房产过户到父亲陈大户名下。对此,吴天豪在起诉中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有自己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判决陈怡君支付一半的房屋价款给自己。对此争议,法院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如果本案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法院无论支持哪一方,都将会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和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这一争议的解决方法,即该房屋属于陈怡君的个人财产,属于父母对陈怡君单方的赠与,其无论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均有权力对该房产进行处分。而吴天豪也因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法获得任何份额。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配偶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离婚前子女将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引起的争议,该如何解决?热线疑问:陈怡君家境富裕,一直过着公主式的生活。吴天豪来自农村,家境贫寒,上大学后,也一直过着勤工俭学的生活。二人在校园中,自由恋爱,在大学毕业后,双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靠着吴天豪那份微薄的薪水,两人在大城市根本买不起房子。2013年1月,陈怡君的父母不忍自己的女儿吃苦,便出全款以陈怡君的名义在某市购置了一套房产,且登记在陈怡君的名下。虽然小两口住上了新房,不用再颠沛流离地租房子住了,但对于吴天豪来说,却过得并不快乐。因为自买房以后,陈怡君在家里便成了女皇,吴天豪处处忍让,还经常遭陈怡君挖苦。终于,第三年,二人的婚姻便走到了尽头。在吴天豪起诉离婚的过程中,陈怡君便将自己名下的这套当初由父母出资的房产过户到父亲陈大户名下。对此,吴天豪在起诉中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有自己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判决陈怡君支付一半的房屋价款给自己。对此争议,法院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如果本案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法院无论支持哪一方,都将会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和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这一争议的解决方法,即该房屋属于陈怡君的个人财产,属于父母对陈怡君单方的赠与,其无论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均有权力对该房产进行处分。而吴天豪也因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法获得任何份额。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配偶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离婚前子女将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引起的争议,该如何解决?热线疑问:陈怡君家境富裕,一直过着公主式的生活。吴天豪来自农村,家境贫寒,上大学后,也一直过着勤工俭学的生活。二人在校园中,自由恋爱,在大学毕业后,双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靠着吴天豪那份微薄的薪水,两人在大城市根本买不起房子。2013年1月,陈怡君的父母不忍自己的女儿吃苦,便出全款以陈怡君的名义在某市购置了一套房产,且登记在陈怡君的名下。虽然小两口住上了新房,不用再颠沛流离地租房子住了,但对于吴天豪来说,却过得并不快乐。因为自买房以后,陈怡君在家里便成了女皇,吴天豪处处忍让,还经常遭陈怡君挖苦。终于,第三年,二人的婚姻便走到了尽头。在吴天豪起诉离婚的过程中,陈怡君便将自己名下的这套当初由父母出资的房产过户到父亲陈大户名下。对此,吴天豪在起诉中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有自己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判决陈怡君支付一半的房屋价款给自己。对此争议,法院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如果本案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法院无论支持哪一方,都将会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和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这一争议的解决方法,即该房屋属于陈怡君的个人财产,属于父母对陈怡君单方的赠与,其无论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均有权力对该房产进行处分。而吴天豪也因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法获得任何份额。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