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的生效条件也包括一般生效条件和特殊生效条件。《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合同变更为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各方意思表示应当一致,否则不能达成变更合意。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法律行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确定,且不得相互矛盾,否则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主张合同变更的,必须证明合同各方具有确定、明确的合同变更之合意,仅仅以一纸约定不明的书面变更协议主张合同变更的,不能成立。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各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变更有无溯及力,取决于合同变更时的约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变更具有溯及力的,该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至合同的成立生效之时;当事人约定合同变更没有溯及力的,仅对未来发生效力。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没有约定是否具有溯及力,则依据交易习惯。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是否有溯及力的,依据合同的性质,继续性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如供电合同、供水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中关于电费单价、水费单价、租金、佣金的变更效力,只及于将来不及于过去;一时性合同的变更有溯及力,如单宗货物的买卖合同中关于货款的变更。
(二)从合同的内容不因主合同的内容变更而变更
从合同虽与主合同共命运,但是从合同毕竟不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为独立的合同。因此,主合同变更的,从合同的内容如无另外约定不发生变更的效力。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这一规定表明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从合同的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作为从合同的债务人——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不因主合同履行期的变动而变动)。
变更的生效条件也包括一般生效条件和特殊生效条件。《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合同变更为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各方意思表示应当一致,否则不能达成变更合意。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法律行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确定,且不得相互矛盾,否则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主张合同变更的,必须证明合同各方具有确定、明确的合同变更之合意,仅仅以一纸约定不明的书面变更协议主张合同变更的,不能成立。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各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变更有无溯及力,取决于合同变更时的约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变更具有溯及力的,该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至合同的成立生效之时;当事人约定合同变更没有溯及力的,仅对未来发生效力。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没有约定是否具有溯及力,则依据交易习惯。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是否有溯及力的,依据合同的性质,继续性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如供电合同、供水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中关于电费单价、水费单价、租金、佣金的变更效力,只及于将来不及于过去;一时性合同的变更有溯及力,如单宗货物的买卖合同中关于货款的变更。
(二)从合同的内容不因主合同的内容变更而变更
从合同虽与主合同共命运,但是从合同毕竟不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为独立的合同。因此,主合同变更的,从合同的内容如无另外约定不发生变更的效力。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这一规定表明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从合同的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作为从合同的债务人——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不因主合同履行期的变动而变动)。
变更的生效条件也包括一般生效条件和特殊生效条件。《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合同变更为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各方意思表示应当一致,否则不能达成变更合意。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法律行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确定,且不得相互矛盾,否则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意味着,当事人主张合同变更的,必须证明合同各方具有确定、明确的合同变更之合意,仅仅以一纸约定不明的书面变更协议主张合同变更的,不能成立。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各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变更有无溯及力,取决于合同变更时的约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变更具有溯及力的,该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至合同的成立生效之时;当事人约定合同变更没有溯及力的,仅对未来发生效力。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没有约定是否具有溯及力,则依据交易习惯。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是否有溯及力的,依据合同的性质,继续性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如供电合同、供水合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中关于电费单价、水费单价、租金、佣金的变更效力,只及于将来不及于过去;一时性合同的变更有溯及力,如单宗货物的买卖合同中关于货款的变更。
(二)从合同的内容不因主合同的内容变更而变更
从合同虽与主合同共命运,但是从合同毕竟不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为独立的合同。因此,主合同变更的,从合同的内容如无另外约定不发生变更的效力。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这一规定表明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从合同的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作为从合同的债务人——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不因主合同履行期的变动而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