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变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变更合同前后的债之效力保持同一性。变更前的合同条款如果未被变动,于变更后继续有效。例如,合同变更的内容只及于价格条款,则原先约定的履行地、履行期间、履行方式等等于变更后不变,仍然有效。变更之前的从债不因合同的变更而消灭。变更之前存在的抗辩事由也不因变更而消灭,除非该项变更将发生合同抗辩的条件排除。例如,买卖合同价格条款的变更并不影响原已发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买卖双方就各方给付顺序作了变更。合同部分变更的,该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其他部分所生效力不因合同变更而改变。例如,仅仅变更履行地点的,合同的价格、给付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给付时间、给付方式、违约责任都按照变更前合同的内容发生效力。
应当明确的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导致合同内容改变的,同样发生以上三个方面的效力。例如,合同的一方因合同显失公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该合同,法院作出变更价格判决的,判决后的合同仅仅发生价格变化,其他约定及担保效力都不变,并以判决确定的合同条款约束合同各方当事人。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学理上将改变合同权利主体的行为称为债权的让与,将改变合同义务主体的行为称为免责的债务的承担。《合同法》第五章将改变合同权利主体的行为称为债权的转让,将改变合同义务主体的行为称为债务的移转;将改变合同主体的行为统称为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的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
债权的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例如,贷款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后,将受领并请求本息给付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在债权让与中被称为出让人,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中被称为受让人。债权的让与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并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债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具有社会公示性,债权转让不必像动产物权转让那样须交付转让的对象,也不必像不动产物权转让那样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只需订立一份债权让与协议即可。例如,双方在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后,并不发生电脑所有权的移转,交付电脑才移转所有权。债权让与则不然,双方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后,让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便让渡给了受让人。
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同理,债权让与协议也存在无效或者被变更、被撤销的可能。债权让与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如果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债务人在接到债权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后已经向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受让人也受领了债务人的给付,此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是,当该债权受让人因无偿还能力而不为返还行为时,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债权的存在为由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换言之,债权人不得以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为由对抗依据让与通知已经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因为债务人是善意的,其并不知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2.债权的让与行为是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保有给付在法律上的效力等效果。债权的处分力表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出质或抛弃。这意味着,转让债权的人应当是有处分权的债权人。非债权人无权处分他人债权,或者债权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债权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尽管受让人在订立转让协议时是善意的,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相对人无权处分债权,并付出了合理的代价,受让人也不能取得债权,因为无权处分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证券债权除外)。
(三)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变更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变更合同前后的债之效力保持同一性。变更前的合同条款如果未被变动,于变更后继续有效。例如,合同变更的内容只及于价格条款,则原先约定的履行地、履行期间、履行方式等等于变更后不变,仍然有效。变更之前的从债不因合同的变更而消灭。变更之前存在的抗辩事由也不因变更而消灭,除非该项变更将发生合同抗辩的条件排除。例如,买卖合同价格条款的变更并不影响原已发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买卖双方就各方给付顺序作了变更。合同部分变更的,该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其他部分所生效力不因合同变更而改变。例如,仅仅变更履行地点的,合同的价格、给付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给付时间、给付方式、违约责任都按照变更前合同的内容发生效力。
应当明确的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导致合同内容改变的,同样发生以上三个方面的效力。例如,合同的一方因合同显失公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该合同,法院作出变更价格判决的,判决后的合同仅仅发生价格变化,其他约定及担保效力都不变,并以判决确定的合同条款约束合同各方当事人。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学理上将改变合同权利主体的行为称为债权的让与,将改变合同义务主体的行为称为免责的债务的承担。《合同法》第五章将改变合同权利主体的行为称为债权的转让,将改变合同义务主体的行为称为债务的移转;将改变合同主体的行为统称为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的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与特征
债权的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例如,贷款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后,将受领并请求本息给付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在债权让与中被称为出让人,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中被称为受让人。债权的让与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并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债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具有社会公示性,债权转让不必像动产物权转让那样须交付转让的对象,也不必像不动产物权转让那样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只需订立一份债权让与协议即可。例如,双方在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后,并不发生电脑所有权的移转,交付电脑才移转所有权。债权让与则不然,双方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后,让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便让渡给了受让人。
债权的让与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同理,债权让与协议也存在无效或者被变更、被撤销的可能。债权让与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如果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债务人在接到债权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后已经向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受让人也受领了债务人的给付,此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是,当该债权受让人因无偿还能力而不为返还行为时,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债权的存在为由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换言之,债权人不得以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为由对抗依据让与通知已经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因为债务人是善意的,其并不知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2.债权的让与行为是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保有给付在法律上的效力等效果。债权的处分力表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出质或抛弃。这意味着,转让债权的人应当是有处分权的债权人。非债权人无权处分他人债权,或者债权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债权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尽管受让人在订立转让协议时是善意的,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相对人无权处分债权,并付出了合理的代价,受让人也不能取得债权,因为无权处分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证券债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