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合同当事人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不为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所知时,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规定,“禁止让与债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让人。例如,甲与乙在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出卖人甲对买受人乙的价金债权。甲违反了该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将价金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丙于受让时不知且不应知甲、乙双方存在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并付出了合理的代价。依据德国等国家民法的规定,丙取得该价金债权,乙不能以“禁止转让的约定”对抗善意的丙。我国《合同法》第79条第2项规定,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但是没有保护善意受让人的规定,就学理而言德国等国家民法所制定的债权转让善意保护的规定值得借鉴。
(2)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以人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比如扶养费支付请求权。②以特定之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即债权只为某个人而设定,比如为某人照看小孩、为某人授教、为某人护理等以为某个特定主体提供劳务为目的之债权。③以特殊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委托合同。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禁止扣押的债权不得让与。
2.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
(1)债权的让与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债权让与行为属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不同,因此债权让与行为的有效条件具有特殊性,即债权让与人必须具有处分债权的能力。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具有变动债权的合意。该合意的内容为将出让人的债权让渡给受让人。“由于债权具有财产价值,所以让与通常是有偿的。但这种对价并非出自让与本身”([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而是针对让渡债权的义务,即以让渡债权的义务换取对方给付价金或其他对价利益。债权让与的原因行为与债权让与行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协议自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依法协商一致时成立并生效。该效力只发生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此时,债权已经由出让人让渡到受让人。债权让与的情形通知债务人的,通知到达后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产生对内、对外两方面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1)出让方将债权让渡受让方,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原债权上的负担一并移转。例如,原债权上设定质权的,该质权不因债权的让与而消灭。
(2)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随同债权一起移转。①利息债权随本金债权一并转移。②债权之担保权利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例如,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在原有担保范围内继续为债权受让人提供担保。③违约金债权随本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同理,违约赔偿请求权也随本债权移转。但是,本债权转让时违约金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发生,且该请求权并不替代本债权的,违约金请求权或赔偿请求权不随本权利转让。④破产法上的特权随本债权一并移转。依据《破产法》第109条、第113条的规定,财团费用与财团债务上的请求权移转的,该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并移转。⑤其他从权利。例如,因清偿期未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催告权、选择债权的选择权等与被让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紧密关系的形成权随债权一并移转。
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合同当事人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不为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所知时,应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规定,“禁止让与债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让人。例如,甲与乙在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出卖人甲对买受人乙的价金债权。甲违反了该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将价金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丙于受让时不知且不应知甲、乙双方存在债权禁止转让的约定,并付出了合理的代价。依据德国等国家民法的规定,丙取得该价金债权,乙不能以“禁止转让的约定”对抗善意的丙。我国《合同法》第79条第2项规定,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但是没有保护善意受让人的规定,就学理而言德国等国家民法所制定的债权转让善意保护的规定值得借鉴。
(2)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以人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比如扶养费支付请求权。②以特定之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即债权只为某个人而设定,比如为某人照看小孩、为某人授教、为某人护理等以为某个特定主体提供劳务为目的之债权。③以特殊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委托合同。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禁止扣押的债权不得让与。
2.让与行为必须成立有效
(1)债权的让与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债权让与行为属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不同,因此债权让与行为的有效条件具有特殊性,即债权让与人必须具有处分债权的能力。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具有变动债权的合意。该合意的内容为将出让人的债权让渡给受让人。“由于债权具有财产价值,所以让与通常是有偿的。但这种对价并非出自让与本身”([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而是针对让渡债权的义务,即以让渡债权的义务换取对方给付价金或其他对价利益。债权让与的原因行为与债权让与行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协议自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依法协商一致时成立并生效。该效力只发生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此时,债权已经由出让人让渡到受让人。债权让与的情形通知债务人的,通知到达后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让与产生对内、对外两方面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1)出让方将债权让渡受让方,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原债权上的负担一并移转。例如,原债权上设定质权的,该质权不因债权的让与而消灭。
(2)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随同债权一起移转。①利息债权随本金债权一并转移。②债权之担保权利随主债权移转而移转。例如,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在原有担保范围内继续为债权受让人提供担保。③违约金债权随本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同理,违约赔偿请求权也随本债权移转。但是,本债权转让时违约金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发生,且该请求权并不替代本债权的,违约金请求权或赔偿请求权不随本权利转让。④破产法上的特权随本债权一并移转。依据《破产法》第109条、第113条的规定,财团费用与财团债务上的请求权移转的,该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并移转。⑤其他从权利。例如,因清偿期未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催告权、选择债权的选择权等与被让与的债权请求权具有紧密关系的形成权随债权一并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