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说明的是,处分物权的行为与处分债权的行为不同。依据我国法律,前者处分的对象需要公示,通常必须登记或交付(依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处分不动产物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必须进行不动产变动登记;依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处分动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必须交付动产),后者处分的对象除了证券债权外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示性,无登记、交付问题。
3.债权的让与行为为要因行为。债权让与总是有原因的,它建立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础关系)之上,或者为取得对价而让与债权(因买卖而让与债权),或者因赠与而让与债权,或者为代物清偿而让与债权等等。我国《物权法》确立了负担行为与变动物权的处分行为区分的制度。诸如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等负担行为只生债法上的效果,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诸如不动产变动合意及登记、动产变动合意及交付等处分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我国民法确定处分行为为要因行为。负担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处分行为也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属于要因行为。
4.债权让与发生债权移转的后果。债权让与是财产权转让的一种,发生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出让人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因此而消灭,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债权的让与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故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债权让与后应当让债务人知道谁是受让人,以便其向新的权利人履行义务,故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通知不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让与债权的生效条件。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中,让与的客体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除性质不能让与、当事人约定不能让与、法律规定不能让与之外,均可让与。以下债权虽具有特殊性,但仍具有可让与性:(1)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事由多为侵权行为。其权利的对应面是加害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基于该义务的严肃性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该种债不得抵销,但是仍可以转让。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索赔之债权均具有可让与性。(2)债务人不明(如损害赔偿之债中加害人不明)的债权。该债权转让后虽一时不能通知,但是这不能成为禁止债权转让的理由。(3)内容尚不确定的债权。内容一时不确定的债权,如报酬数额、货款数额一时不能确定,仍可以转让,因为它最终将会确定。(4)双务合同上的债权。双务合同当事人对于对方都享有债权,其中一方将债权让与给第三人,意味着合同义务由原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债权由受让人享有。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买卖中的货款请求权让与第三人。(5)作为质权客体的债权。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但是债权质不同,债权的让与不影响质权人的利益,也不增加债权风险,因而可以转让。(6)附取得条件之他人的债权。他人的债权不能转让。转让他人债权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行为实施后不能发生债权让与的结果。如果他人之债权以取得为停止条件而让与,该转让有效。(7)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虽然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前该债权尚未取得,但是这是一种期待债权,可以让与。(8)已罹时效的债权。已罹时效的,债权人不能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已经丧失受领给付的权利,因而可以转让。(9)不可分之债权。债权虽不可分,但并不意味着该债权不能分别让与,只是债权让与后,受让人是不可分债权的债权人。(10)诉讼中的债权、扣押中的债权、进入拍卖程序中的债权。因为这类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法律禁止流转的权利,受让这类债权有风险,出让人应尽告知义务。
必须说明的是,处分物权的行为与处分债权的行为不同。依据我国法律,前者处分的对象需要公示,通常必须登记或交付(依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处分不动产物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必须进行不动产变动登记;依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处分动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必须交付动产),后者处分的对象除了证券债权外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示性,无登记、交付问题。
3.债权的让与行为为要因行为。债权让与总是有原因的,它建立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础关系)之上,或者为取得对价而让与债权(因买卖而让与债权),或者因赠与而让与债权,或者为代物清偿而让与债权等等。我国《物权法》确立了负担行为与变动物权的处分行为区分的制度。诸如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等负担行为只生债法上的效果,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诸如不动产变动合意及登记、动产变动合意及交付等处分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我国民法确定处分行为为要因行为。负担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处分行为也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属于要因行为。
4.债权让与发生债权移转的后果。债权让与是财产权转让的一种,发生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出让人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因此而消灭,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债权的让与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故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债权让与后应当让债务人知道谁是受让人,以便其向新的权利人履行义务,故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通知不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让与债权的生效条件。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中,让与的客体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除性质不能让与、当事人约定不能让与、法律规定不能让与之外,均可让与。以下债权虽具有特殊性,但仍具有可让与性:(1)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事由多为侵权行为。其权利的对应面是加害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基于该义务的严肃性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该种债不得抵销,但是仍可以转让。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索赔之债权均具有可让与性。(2)债务人不明(如损害赔偿之债中加害人不明)的债权。该债权转让后虽一时不能通知,但是这不能成为禁止债权转让的理由。(3)内容尚不确定的债权。内容一时不确定的债权,如报酬数额、货款数额一时不能确定,仍可以转让,因为它最终将会确定。(4)双务合同上的债权。双务合同当事人对于对方都享有债权,其中一方将债权让与给第三人,意味着合同义务由原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债权由受让人享有。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买卖中的货款请求权让与第三人。(5)作为质权客体的债权。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但是债权质不同,债权的让与不影响质权人的利益,也不增加债权风险,因而可以转让。(6)附取得条件之他人的债权。他人的债权不能转让。转让他人债权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行为实施后不能发生债权让与的结果。如果他人之债权以取得为停止条件而让与,该转让有效。(7)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虽然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前该债权尚未取得,但是这是一种期待债权,可以让与。(8)已罹时效的债权。已罹时效的,债权人不能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已经丧失受领给付的权利,因而可以转让。(9)不可分之债权。债权虽不可分,但并不意味着该债权不能分别让与,只是债权让与后,受让人是不可分债权的债权人。(10)诉讼中的债权、扣押中的债权、进入拍卖程序中的债权。因为这类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法律禁止流转的权利,受让这类债权有风险,出让人应尽告知义务。
必须说明的是,处分物权的行为与处分债权的行为不同。依据我国法律,前者处分的对象需要公示,通常必须登记或交付(依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处分不动产物权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必须进行不动产变动登记;依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处分动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必须交付动产),后者处分的对象除了证券债权外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示性,无登记、交付问题。
3.债权的让与行为为要因行为。债权让与总是有原因的,它建立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础关系)之上,或者为取得对价而让与债权(因买卖而让与债权),或者因赠与而让与债权,或者为代物清偿而让与债权等等。我国《物权法》确立了负担行为与变动物权的处分行为区分的制度。诸如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等负担行为只生债法上的效果,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诸如不动产变动合意及登记、动产变动合意及交付等处分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我国民法确定处分行为为要因行为。负担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处分行为也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属于要因行为。
4.债权让与发生债权移转的后果。债权让与是财产权转让的一种,发生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出让人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因此而消灭,受让人取得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债权的让与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故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
债权让与后应当让债务人知道谁是受让人,以便其向新的权利人履行义务,故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通知不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让与债权的生效条件。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中,让与的客体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除性质不能让与、当事人约定不能让与、法律规定不能让与之外,均可让与。以下债权虽具有特殊性,但仍具有可让与性:(1)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事由多为侵权行为。其权利的对应面是加害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基于该义务的严肃性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该种债不得抵销,但是仍可以转让。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索赔之债权均具有可让与性。(2)债务人不明(如损害赔偿之债中加害人不明)的债权。该债权转让后虽一时不能通知,但是这不能成为禁止债权转让的理由。(3)内容尚不确定的债权。内容一时不确定的债权,如报酬数额、货款数额一时不能确定,仍可以转让,因为它最终将会确定。(4)双务合同上的债权。双务合同当事人对于对方都享有债权,其中一方将债权让与给第三人,意味着合同义务由原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债权由受让人享有。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买卖中的货款请求权让与第三人。(5)作为质权客体的债权。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但是债权质不同,债权的让与不影响质权人的利益,也不增加债权风险,因而可以转让。(6)附取得条件之他人的债权。他人的债权不能转让。转让他人债权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行为实施后不能发生债权让与的结果。如果他人之债权以取得为停止条件而让与,该转让有效。(7)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虽然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前该债权尚未取得,但是这是一种期待债权,可以让与。(8)已罹时效的债权。已罹时效的,债权人不能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已经丧失受领给付的权利,因而可以转让。(9)不可分之债权。债权虽不可分,但并不意味着该债权不能分别让与,只是债权让与后,受让人是不可分债权的债权人。(10)诉讼中的债权、扣押中的债权、进入拍卖程序中的债权。因为这类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法律禁止流转的权利,受让这类债权有风险,出让人应尽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