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又习惯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但严格而言,协议离婚是以夫妻的离婚合意为本质特征的,它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调解离婚。由于本节以离婚程序为标准,分别阐述行政登记程序和诉讼程序的离婚,因而在此不使用协议离婚一词。
登记离婚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反映了婚姻法尊重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这种离婚方式,不仅手续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而且为无因离婚,无须陈述离婚的具体原因,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同时,这一离婚方式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指责、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从而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平心静气地达成比较符合双方意愿的协议,有利于离婚协议的自愿履行。
但是,这一离婚方式也易造成轻率离婚。事实上有很多婚姻,客观上并未完全破裂,只因当事人意气用事即行离异。此种欲和欲离,任由当事人决定,与婚姻之永久共同生活本质不合,其离婚后果任由当事人以协议决定,易为恶意配偶滥用,而很可能变成强者欺负弱者的工具,甚至危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欧美国家大多不承认登记离婚,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承认登记离婚的国家,也在登记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上予以必要的限制。主要有:(1)登记离婚必须在结婚满一定期间后才能提出。各国规定的期限从6个月至3年不等。(2)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没有未成年子女。(3)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或称考验期),才能正式办理登记手续。有的还规定考虑期满后重新提出一次申请。关于考虑期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短的3个月,长的达1年,这些限制对干防止登记离婚过于简便所滋生的弊端,是有实益的。我国《婚姻法》既然承认登记离婚,在运用上也应谨慎,以杜绝其弊。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此,《婚姻登记条例》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集中起来,主要是两方面的规范,一是双方自愿离婚获准登记的实质要件,二是登记程序。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又习惯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但严格而言,协议离婚是以夫妻的离婚合意为本质特征的,它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调解离婚。由于本节以离婚程序为标准,分别阐述行政登记程序和诉讼程序的离婚,因而在此不使用协议离婚一词。
登记离婚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反映了婚姻法尊重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这种离婚方式,不仅手续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而且为无因离婚,无须陈述离婚的具体原因,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同时,这一离婚方式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指责、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从而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平心静气地达成比较符合双方意愿的协议,有利于离婚协议的自愿履行。
但是,这一离婚方式也易造成轻率离婚。事实上有很多婚姻,客观上并未完全破裂,只因当事人意气用事即行离异。此种欲和欲离,任由当事人决定,与婚姻之永久共同生活本质不合,其离婚后果任由当事人以协议决定,易为恶意配偶滥用,而很可能变成强者欺负弱者的工具,甚至危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欧美国家大多不承认登记离婚,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承认登记离婚的国家,也在登记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上予以必要的限制。主要有:(1)登记离婚必须在结婚满一定期间后才能提出。各国规定的期限从6个月至3年不等。(2)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没有未成年子女。(3)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或称考验期),才能正式办理登记手续。有的还规定考虑期满后重新提出一次申请。关于考虑期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短的3个月,长的达1年,这些限制对干防止登记离婚过于简便所滋生的弊端,是有实益的。我国《婚姻法》既然承认登记离婚,在运用上也应谨慎,以杜绝其弊。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此,《婚姻登记条例》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集中起来,主要是两方面的规范,一是双方自愿离婚获准登记的实质要件,二是登记程序。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又习惯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但严格而言,协议离婚是以夫妻的离婚合意为本质特征的,它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调解离婚。由于本节以离婚程序为标准,分别阐述行政登记程序和诉讼程序的离婚,因而在此不使用协议离婚一词。
登记离婚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反映了婚姻法尊重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这种离婚方式,不仅手续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而且为无因离婚,无须陈述离婚的具体原因,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同时,这一离婚方式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指责、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从而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平心静气地达成比较符合双方意愿的协议,有利于离婚协议的自愿履行。
但是,这一离婚方式也易造成轻率离婚。事实上有很多婚姻,客观上并未完全破裂,只因当事人意气用事即行离异。此种欲和欲离,任由当事人决定,与婚姻之永久共同生活本质不合,其离婚后果任由当事人以协议决定,易为恶意配偶滥用,而很可能变成强者欺负弱者的工具,甚至危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欧美国家大多不承认登记离婚,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承认登记离婚的国家,也在登记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上予以必要的限制。主要有:(1)登记离婚必须在结婚满一定期间后才能提出。各国规定的期限从6个月至3年不等。(2)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没有未成年子女。(3)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或称考验期),才能正式办理登记手续。有的还规定考虑期满后重新提出一次申请。关于考虑期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短的3个月,长的达1年,这些限制对干防止登记离婚过于简便所滋生的弊端,是有实益的。我国《婚姻法》既然承认登记离婚,在运用上也应谨慎,以杜绝其弊。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对此,《婚姻登记条例》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集中起来,主要是两方面的规范,一是双方自愿离婚获准登记的实质要件,二是登记程序。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