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明确规定,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离婚不仅仅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后果,以及对子女的后果。所以,法律要求夫妻在办理登记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以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登记离婚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本人亲自进行,不能由任何第三人代替夫妻一方或双方办理登记离婚。并且为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能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本人进行。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进行,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若他们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则不予受理。同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内地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虽然他们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也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在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第1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上规定说明,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提出离婚申请,还要持有关证件证明,以便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证明夫妻身份关系、了解双方的离婚意愿和对子女、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等。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也就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说服的过程。
第12条明确规定,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离婚不仅仅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后果,以及对子女的后果。所以,法律要求夫妻在办理登记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以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登记离婚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本人亲自进行,不能由任何第三人代替夫妻一方或双方办理登记离婚。并且为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能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本人进行。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进行,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若他们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则不予受理。同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内地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虽然他们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也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在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第1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上规定说明,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提出离婚申请,还要持有关证件证明,以便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证明夫妻身份关系、了解双方的离婚意愿和对子女、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等。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也就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说服的过程。
第12条明确规定,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离婚不仅仅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后果,以及对子女的后果。所以,法律要求夫妻在办理登记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以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登记离婚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本人亲自进行,不能由任何第三人代替夫妻一方或双方办理登记离婚。并且为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能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本人进行。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进行,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若他们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则不予受理。同时,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内地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此外,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虽然他们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也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在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第1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上规定说明,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提出离婚申请,还要持有关证件证明,以便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证明夫妻身份关系、了解双方的离婚意愿和对子女、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等。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过程也就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说服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