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项基本权益,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消费者的各种合法权益的保护愈来愈重视,为了让消费者有法可依,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要作用就是对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进行充分维护和保护,这项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所谓消费者弱势地位,就是说消费者由于分散的特点而存在着一定的弱势性。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以下一些情况,如对商品信息不了解、容易听信卖家的说辞等,因此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维护和行使,使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比较。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相反,消费者对所需商品和服务一定程度上并不了解,也没有专业知识作参考,所以难免听信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而经营者所提供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如此一来,消费者就很容易陷入被经营者控制的境况,甚至最终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由此建立一种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地位更加处于弱势;也就是说,随着经营者越来越强势,消费者只能越来越弱势。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难免存在一定的虚假信息。因为对于合同中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的交易信息都是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不仅不能讨价还价,而且也没有亲自制定合同的自由,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合同参与双方的自由平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而经营者却大都是集成组织的法人,可以说,消费者和经营者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平等的地位,尤其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无疑加大了企业的实力,使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更加凸显,反之,消费者的地位也明显更加弱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项基本权益,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消费者的各种合法权益的保护愈来愈重视,为了让消费者有法可依,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要作用就是对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进行充分维护和保护,这项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所谓消费者弱势地位,就是说消费者由于分散的特点而存在着一定的弱势性。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以下一些情况,如对商品信息不了解、容易听信卖家的说辞等,因此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维护和行使,使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比较。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相反,消费者对所需商品和服务一定程度上并不了解,也没有专业知识作参考,所以难免听信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而经营者所提供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如此一来,消费者就很容易陷入被经营者控制的境况,甚至最终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由此建立一种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地位更加处于弱势;也就是说,随着经营者越来越强势,消费者只能越来越弱势。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难免存在一定的虚假信息。因为对于合同中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的交易信息都是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不仅不能讨价还价,而且也没有亲自制定合同的自由,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合同参与双方的自由平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而经营者却大都是集成组织的法人,可以说,消费者和经营者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平等的地位,尤其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无疑加大了企业的实力,使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更加凸显,反之,消费者的地位也明显更加弱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项基本权益,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消费者的各种合法权益的保护愈来愈重视,为了让消费者有法可依,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要作用就是对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进行充分维护和保护,这项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所谓消费者弱势地位,就是说消费者由于分散的特点而存在着一定的弱势性。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以下一些情况,如对商品信息不了解、容易听信卖家的说辞等,因此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维护和行使,使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比较。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相反,消费者对所需商品和服务一定程度上并不了解,也没有专业知识作参考,所以难免听信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而经营者所提供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如此一来,消费者就很容易陷入被经营者控制的境况,甚至最终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由此建立一种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地位更加处于弱势;也就是说,随着经营者越来越强势,消费者只能越来越弱势。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难免存在一定的虚假信息。因为对于合同中所标明的产品或服务的交易信息都是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不仅不能讨价还价,而且也没有亲自制定合同的自由,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合同参与双方的自由平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而经营者却大都是集成组织的法人,可以说,消费者和经营者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平等的地位,尤其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无疑加大了企业的实力,使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更加凸显,反之,消费者的地位也明显更加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