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社会成员。消费者的具体内涵包括:第一,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本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消费包括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本法第五十四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作了特别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本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可以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第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第四,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活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遵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但就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的消费关系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经济实力较弱且对含有高科技成分的商品或服务缺少专业性知识,从而在交易过程中常常处于劣势,而经营者因其专门从事某一商品的生产及销售,积累了许多该商品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应有权益,通过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令经营者遵守,且不得以合同加以排除,从而起到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如果本法没有特别规定,则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典案例。朗某诉燃气站案件。朗某家住上海,其工作是开出租。有一天,他开车送一名乘客到某地,中途发现车辆燃料不足。于是,朗某把车开到燃气站加气,但加气后车体出现严重颠簸的现象,速度减慢,最后车子甚至发动不了了。朗某把出现故障的车辆送到了检修站,经过检测发现,车辆所加燃气内的杂质堵塞了蒸发器。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燃气站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包括汽车的修理费和运营损失费,并要求退还加气费用。律师在线:一般认为,消费者就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意思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家庭和个人需要而购买商品,才能称为消费者,如果是为了经营或销售而购买产品,那么,就不属于消费者。其实,严格来说,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不仅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为了个人需要而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某项服务,也算是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经营或销售的需要。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多数情况下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供自己或家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那么,消费者就有权利向经营者提出退货或索赔的要求,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而消费者在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朗某,开车到燃气站加气,这种需要显然不属于个人和家庭的需要,其购买燃气是为了满足运送旅客的经营活动需要,据此,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据此,朗某所遭受的损失,也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来进行索赔。但是,朗某在燃气站加气,所加燃气已经导致了出租车不能运营,这说明燃气站出售给朗某的燃气中含有杂质,属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正是由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才导致朗某的车辆出现故障,据此,朗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燃气站提出赔偿要求。所以说,本案中,朗某向燃气站提出赔偿运营损失费、汽车修理费和退还加气费用的要求是合理、正当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社会成员。消费者的具体内涵包括:第一,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本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消费包括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本法第五十四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作了特别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本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可以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第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第四,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活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遵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但就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的消费关系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经济实力较弱且对含有高科技成分的商品或服务缺少专业性知识,从而在交易过程中常常处于劣势,而经营者因其专门从事某一商品的生产及销售,积累了许多该商品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应有权益,通过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令经营者遵守,且不得以合同加以排除,从而起到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如果本法没有特别规定,则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典案例。朗某诉燃气站案件。朗某家住上海,其工作是开出租。有一天,他开车送一名乘客到某地,中途发现车辆燃料不足。于是,朗某把车开到燃气站加气,但加气后车体出现严重颠簸的现象,速度减慢,最后车子甚至发动不了了。朗某把出现故障的车辆送到了检修站,经过检测发现,车辆所加燃气内的杂质堵塞了蒸发器。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燃气站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包括汽车的修理费和运营损失费,并要求退还加气费用。律师在线:一般认为,消费者就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意思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家庭和个人需要而购买商品,才能称为消费者,如果是为了经营或销售而购买产品,那么,就不属于消费者。其实,严格来说,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不仅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为了个人需要而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某项服务,也算是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经营或销售的需要。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多数情况下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供自己或家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那么,消费者就有权利向经营者提出退货或索赔的要求,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而消费者在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朗某,开车到燃气站加气,这种需要显然不属于个人和家庭的需要,其购买燃气是为了满足运送旅客的经营活动需要,据此,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据此,朗某所遭受的损失,也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来进行索赔。但是,朗某在燃气站加气,所加燃气已经导致了出租车不能运营,这说明燃气站出售给朗某的燃气中含有杂质,属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正是由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才导致朗某的车辆出现故障,据此,朗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燃气站提出赔偿要求。所以说,本案中,朗某向燃气站提出赔偿运营损失费、汽车修理费和退还加气费用的要求是合理、正当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社会成员。消费者的具体内涵包括:第一,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本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消费包括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本法第五十四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作了特别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本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可以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第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第四,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活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遵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但就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的消费关系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经济实力较弱且对含有高科技成分的商品或服务缺少专业性知识,从而在交易过程中常常处于劣势,而经营者因其专门从事某一商品的生产及销售,积累了许多该商品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应有权益,通过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令经营者遵守,且不得以合同加以排除,从而起到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如果本法没有特别规定,则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执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典案例。朗某诉燃气站案件。朗某家住上海,其工作是开出租。有一天,他开车送一名乘客到某地,中途发现车辆燃料不足。于是,朗某把车开到燃气站加气,但加气后车体出现严重颠簸的现象,速度减慢,最后车子甚至发动不了了。朗某把出现故障的车辆送到了检修站,经过检测发现,车辆所加燃气内的杂质堵塞了蒸发器。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燃气站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包括汽车的修理费和运营损失费,并要求退还加气费用。律师在线:一般认为,消费者就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意思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家庭和个人需要而购买商品,才能称为消费者,如果是为了经营或销售而购买产品,那么,就不属于消费者。其实,严格来说,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不仅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为了个人需要而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某项服务,也算是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经营或销售的需要。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多数情况下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供自己或家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那么,消费者就有权利向经营者提出退货或索赔的要求,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而消费者在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朗某,开车到燃气站加气,这种需要显然不属于个人和家庭的需要,其购买燃气是为了满足运送旅客的经营活动需要,据此,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据此,朗某所遭受的损失,也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来进行索赔。但是,朗某在燃气站加气,所加燃气已经导致了出租车不能运营,这说明燃气站出售给朗某的燃气中含有杂质,属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正是由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才导致朗某的车辆出现故障,据此,朗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燃气站提出赔偿要求。所以说,本案中,朗某向燃气站提出赔偿运营损失费、汽车修理费和退还加气费用的要求是合理、正当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