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公平原则,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其具体内容包括: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遵守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对欺诈性交易行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公正交易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对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但是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仍应遵守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实质公正被破坏的情况下,法律才给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根据自愿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而把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交易另一方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凭借行政权利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为,更不能凭借优越的经济实力和地位刻意排挤其他经营者,以此维护商品交易的公平性。平等原则还意味着交易市场应当对所有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交易市场进行分割和封锁。公平原则不仅要求确保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能够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还要求交易的结果对消费者公平。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交易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但复杂的交易市场总有疏漏之处,法律无法涵盖市场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维护自身权益。其实,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在市场交易中演变为一种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进行不正当交易,消费者就可加以批判。总之,交易原则对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典案例。孙某诉电子公司案件。2010年5月,孙某到某电子公司购买了一个移动存储器,当时,孙某明确要求要购买的存储器容量为120G,当时,卖家给孙某介绍了一款移动存储器。随后,孙某拿着存储器回到家中,但在自己电脑上使用后,他发现电脑显示该移动存储器的容量只有112G,遂返回电子公司,对商家提出退货要求。但商家表示不能退货,并解释说容量存在差别只是误差,因为电脑的计量单位是1024,而移动存储设备的计量单位是1000.但孙某坚持认为,8G的误差明显说不过去。但商家坚持表示,这种移动存储设备的计量单位是统一的,每一个厂商都是这样做的。之后,孙某去调查了一些国内外知名的电脑厂商,发现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实际存储比标明的少,而根本原因就是计量单位的标准存在差别。但孙某又细心地发现,这一行业惯例给电脑经营厂商带来了计量模糊的空间:同一个厂商生产的同一个品牌的120G的存储器,119G、118G的都有,但与这种相差比较少的相比,孙某却购买到了只有112G的存储器,这明显存在欺骗行为,而所谓行业惯例根本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孙某随即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认定这一行业惯例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正交易原则,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律师在线: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案件中的这种存在计量单位差异的行业惯例并没有特殊规定,由此,也不能认定该行业惯例为非法,该计量差仍然存在。虽然存在计量差,但商家所热衷的标大卖小的行为,已经造成市场交易的混乱,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应该遵循的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虽然孙某要求认定行业惯例为非法的起诉不能被支持,但孙某还是有权向卖家提出退货要求,因为在孙某购买该移动存储器时,商家并没有告知孙某其中的误差,没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公平原则,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其具体内容包括: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遵守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对欺诈性交易行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公正交易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对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但是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仍应遵守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实质公正被破坏的情况下,法律才给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根据自愿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而把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交易另一方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凭借行政权利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为,更不能凭借优越的经济实力和地位刻意排挤其他经营者,以此维护商品交易的公平性。平等原则还意味着交易市场应当对所有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交易市场进行分割和封锁。公平原则不仅要求确保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能够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还要求交易的结果对消费者公平。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交易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但复杂的交易市场总有疏漏之处,法律无法涵盖市场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维护自身权益。其实,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在市场交易中演变为一种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进行不正当交易,消费者就可加以批判。总之,交易原则对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典案例。孙某诉电子公司案件。2010年5月,孙某到某电子公司购买了一个移动存储器,当时,孙某明确要求要购买的存储器容量为120G,当时,卖家给孙某介绍了一款移动存储器。随后,孙某拿着存储器回到家中,但在自己电脑上使用后,他发现电脑显示该移动存储器的容量只有112G,遂返回电子公司,对商家提出退货要求。但商家表示不能退货,并解释说容量存在差别只是误差,因为电脑的计量单位是1024,而移动存储设备的计量单位是1000.但孙某坚持认为,8G的误差明显说不过去。但商家坚持表示,这种移动存储设备的计量单位是统一的,每一个厂商都是这样做的。之后,孙某去调查了一些国内外知名的电脑厂商,发现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实际存储比标明的少,而根本原因就是计量单位的标准存在差别。但孙某又细心地发现,这一行业惯例给电脑经营厂商带来了计量模糊的空间:同一个厂商生产的同一个品牌的120G的存储器,119G、118G的都有,但与这种相差比较少的相比,孙某却购买到了只有112G的存储器,这明显存在欺骗行为,而所谓行业惯例根本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孙某随即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认定这一行业惯例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正交易原则,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律师在线: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案件中的这种存在计量单位差异的行业惯例并没有特殊规定,由此,也不能认定该行业惯例为非法,该计量差仍然存在。虽然存在计量差,但商家所热衷的标大卖小的行为,已经造成市场交易的混乱,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应该遵循的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虽然孙某要求认定行业惯例为非法的起诉不能被支持,但孙某还是有权向卖家提出退货要求,因为在孙某购买该移动存储器时,商家并没有告知孙某其中的误差,没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公平原则,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其具体内容包括: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遵守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对欺诈性交易行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公正交易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对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但是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仍应遵守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实质公正被破坏的情况下,法律才给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根据自愿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而把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交易另一方的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凭借行政权利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为,更不能凭借优越的经济实力和地位刻意排挤其他经营者,以此维护商品交易的公平性。平等原则还意味着交易市场应当对所有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交易市场进行分割和封锁。公平原则不仅要求确保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能够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还要求交易的结果对消费者公平。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交易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但复杂的交易市场总有疏漏之处,法律无法涵盖市场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维护自身权益。其实,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在市场交易中演变为一种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经营者进行不正当交易,消费者就可加以批判。总之,交易原则对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典案例。孙某诉电子公司案件。2010年5月,孙某到某电子公司购买了一个移动存储器,当时,孙某明确要求要购买的存储器容量为120G,当时,卖家给孙某介绍了一款移动存储器。随后,孙某拿着存储器回到家中,但在自己电脑上使用后,他发现电脑显示该移动存储器的容量只有112G,遂返回电子公司,对商家提出退货要求。但商家表示不能退货,并解释说容量存在差别只是误差,因为电脑的计量单位是1024,而移动存储设备的计量单位是1000.但孙某坚持认为,8G的误差明显说不过去。但商家坚持表示,这种移动存储设备的计量单位是统一的,每一个厂商都是这样做的。之后,孙某去调查了一些国内外知名的电脑厂商,发现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实际存储比标明的少,而根本原因就是计量单位的标准存在差别。但孙某又细心地发现,这一行业惯例给电脑经营厂商带来了计量模糊的空间:同一个厂商生产的同一个品牌的120G的存储器,119G、118G的都有,但与这种相差比较少的相比,孙某却购买到了只有112G的存储器,这明显存在欺骗行为,而所谓行业惯例根本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孙某随即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认定这一行业惯例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正交易原则,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律师在线: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案件中的这种存在计量单位差异的行业惯例并没有特殊规定,由此,也不能认定该行业惯例为非法,该计量差仍然存在。虽然存在计量差,但商家所热衷的标大卖小的行为,已经造成市场交易的混乱,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交易应该遵循的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虽然孙某要求认定行业惯例为非法的起诉不能被支持,但孙某还是有权向卖家提出退货要求,因为在孙某购买该移动存储器时,商家并没有告知孙某其中的误差,没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