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曹某诉商场赔偿案件。2011年8月,曹某在某大型购物商场的一个专柜看中了一款蓝牙耳机,在商家的极力推荐下,曹某购买了该耳机,耳机包装盒均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可使用了没几天,蓝牙耳机便出现了故障,随后,曹某特意登陆了中国驰名商标官方网站,但此时他惊讶地发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是该厂家生产的电池而非耳机。于是,曹某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商家给予退货,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自己双倍赔偿。除此之外,孙某还指出,厂家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厂家和商场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这款蓝牙耳机。但商场表示,作为经营者,自己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产品出自厂家,而自己的销售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应由厂家承担全部责任;厂家认为,其生产的蓝牙耳机确实未被认定驰名商标,虽然已发文要求规范厂内驰名商标的使用,但还没有时间通知所有的经销商,才导致部分经销商没有完全依照规定使用,所以厂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在线。案例中,厂家承认了自己的过失,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商场的态度却截然相反,认为自身并不存在责任,也没有赔偿的义务。那么,商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曹某所购蓝牙耳机尚未得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但厂家却在该蓝牙耳机的包装盒上标注“驰名商标”字样,据此,商场已经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真实信息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商场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曹某可以索要赔偿。在本案中,商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一定损失赔偿之后,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商场可以向厂家提出索赔要求。法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商场认为“产品出自厂家,而自己的销售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应由厂家承担全部责任”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应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本案中可以看到,作为销售者的商场,因没有遵循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而构成了欺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曹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予以支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的权益,又称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总的来看,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以下特征: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即权利主体是消费者,指社会个体成员。也就是说,只有构成了消费者的身份,才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二者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这就充分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社会个体成员只有在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如购买商品等,才能拥有消费者的权利,这也就强调指出,消费者的权利是以消费者资格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二是凡社会个体成员成为消费者,他们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就已经拥有了法律所赋予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的权利又是以消费者身份的存在为充分条件的。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实施行为的可能性的具体表现。这就是说消费者的权利可以表现为其有权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其有权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前者如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后者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作出真实的、明确的说明。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根据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如选举权、诉权、劳动权等。后者则是由当事人依法约定而产生的,如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等。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定权利,作为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将其剥夺,经营者以任何方式剥夺消费者权利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如有的经营者,企图利用格式合同等方式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且这一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很突出,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提货单当天提清,隔日无效”,以及在发票等交易凭证上注明“XX不保修”“XX费用用户自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另外一点,我们必须清楚,作为法定权利,其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消费者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人对其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进行限制。如有些旅店,打着为顾客安全着想的旗号,把标准间改为包房,而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一张床铺的自由选择权利,消费者的财产权因此而受到侵害。”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曹某诉商场赔偿案件。2011年8月,曹某在某大型购物商场的一个专柜看中了一款蓝牙耳机,在商家的极力推荐下,曹某购买了该耳机,耳机包装盒均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可使用了没几天,蓝牙耳机便出现了故障,随后,曹某特意登陆了中国驰名商标官方网站,但此时他惊讶地发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是该厂家生产的电池而非耳机。于是,曹某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商家给予退货,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自己双倍赔偿。除此之外,孙某还指出,厂家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厂家和商场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这款蓝牙耳机。但商场表示,作为经营者,自己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产品出自厂家,而自己的销售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应由厂家承担全部责任;厂家认为,其生产的蓝牙耳机确实未被认定驰名商标,虽然已发文要求规范厂内驰名商标的使用,但还没有时间通知所有的经销商,才导致部分经销商没有完全依照规定使用,所以厂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在线。案例中,厂家承认了自己的过失,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商场的态度却截然相反,认为自身并不存在责任,也没有赔偿的义务。那么,商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曹某所购蓝牙耳机尚未得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但厂家却在该蓝牙耳机的包装盒上标注“驰名商标”字样,据此,商场已经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真实信息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商场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曹某可以索要赔偿。在本案中,商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一定损失赔偿之后,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商场可以向厂家提出索赔要求。法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商场认为“产品出自厂家,而自己的销售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应由厂家承担全部责任”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应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本案中可以看到,作为销售者的商场,因没有遵循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而构成了欺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曹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予以支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的权益,又称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总的来看,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以下特征: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即权利主体是消费者,指社会个体成员。也就是说,只有构成了消费者的身份,才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二者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这就充分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社会个体成员只有在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如购买商品等,才能拥有消费者的权利,这也就强调指出,消费者的权利是以消费者资格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二是凡社会个体成员成为消费者,他们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就已经拥有了法律所赋予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的权利又是以消费者身份的存在为充分条件的。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实施行为的可能性的具体表现。这就是说消费者的权利可以表现为其有权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其有权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前者如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后者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作出真实的、明确的说明。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根据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如选举权、诉权、劳动权等。后者则是由当事人依法约定而产生的,如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等。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定权利,作为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将其剥夺,经营者以任何方式剥夺消费者权利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如有的经营者,企图利用格式合同等方式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且这一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得很突出,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提货单当天提清,隔日无效”,以及在发票等交易凭证上注明“XX不保修”“XX费用用户自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另外一点,我们必须清楚,作为法定权利,其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消费者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人对其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进行限制。如有些旅店,打着为顾客安全着想的旗号,把标准间改为包房,而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一张床铺的自由选择权利,消费者的财产权因此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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