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被转让,担保人不知可免除责任而继续“担保”。案例背景。张某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开了一家专门收购土特产的公司。创业伊始,家里人为支持张某创业,张某的父母把省吃俭用积攒了一辈子的30万元作为儿子创业的启动资金和毕业礼物。张某也着实能干,瞅准商机,很快就赚取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公司就红红火火地运转开了。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张某判断失误损失惨重,公司几乎入不敷出。为了不使父母的血汗钱就这么打水漂,张某积极寻求出路,终于谈成了一笔能扭转公司局面的交易,但是有15万元的资金缺口。张某向发小孙某言明情况,提出借15万元应急,孙某爽快地答应了,但是有一个条件,那就是要求张某找个人作担保。张某找了大学同一宿舍的好哥们儿陈某,希望他能给自己作担保。陈某想他和张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也相信张某的为人,就答应了。就此张某和孙某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借款合同并由陈某以他的一处房产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几天后张某又与孙某协商,周某欠自己5万元钱,到时候张某欠孙某的钱直接由周某来偿还5万元,周某也表示同意。于是张某和周某又签订了一个债务转移合同,而陈某对此却毫不知情。三个月后张某如期归还10万元给孙某,而周某的5万元却迟迟不到账。于是孙某找到周某要求他还钱,周某生意失败手头拮据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让孙某去找担保人陈某。于是孙某去找到陈某说明情况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陈某一听觉得也没有什么,反正自己就是为这15万元作的担保,最后可以找张某要钱,就痛快地支付给孙某5万元。事后陈某找到张某说了还钱给孙某的事情,要求张某同样支付自己5万元。张某反驳陈某说:“我和周某签订了债务转移合同,你应该去找周某。”陈某一听就联系了周某,周某还是说自己没有钱。陈某也急了,找到律师一问,原来自己根本就不用还钱给孙某,因为张某转移债务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可以免除那5万元的担保责任。至此孙某还是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只是帮朋友一个忙,没想到自己还搭进去了5万元。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担保人还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是基于和债务人的特殊关系和比较信任或者对所担保债务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所以在财产担保中,一旦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就会对担保人造成很大的风险,因为担保人对新债务人不了解。法律设立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也应该保障担保人的权利。所以本案中陈某对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如果没有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个规定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不但保护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相应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本案中,孙某同意张某把债务转让给周某,且没有经过担保人陈某的书面同意,所以陈某不应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正是因为陈某不懂法,才使自己陷入这样的困境。而本案中陈某是为张某提供担保,而张某转移债务时没有经过陈某同意,陈某应免除相应责任,所以陈某应该向张某追偿。温馨提示: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为了帮助别人使自己陷入困境。这就提醒我们生活中要谨慎,遇事多问,不要因为“我不能不给人面子”“我相信我的朋友”和“没有多大事”等思想,就想当然做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来。在法制社会,我们要学会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学会用法来为自己挡去不必要的麻烦。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