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找了保证人“口头保证”,却不知道原来没有法律效力。案例背景。李某精明能干,为人也特别仗义豪爽,在当地是一个远近闻名的能人。李某开了一个家具厂,凭借着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意做得是红红火火,但是就
这么一个人人都夸的能人却栽了跟头。半年前的一天,一个年轻人来到李某的办公室,声称自己是当地一家名叫时尚客栈的网吧负责人,名叫赵某,想在李某的家具厂购买一批网吧所用的桌椅等家具。李某一听大生意上门了,热情地招待了这个名叫赵某的年轻人。经过两个小时的协商,二人签订了价值20万元的家具购销合同,但是赵某提出他们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处于刚起步阶段,所付家具款数额大,想等网吧经营一段时间再行支付,并且主动提出请他的朋友万盛电脑公司董事长樊某、天马机电公司董事长刘某进行担保。李某听完,思考了片刻就答应了。赵某十分高兴,当天中午就约了李某、樊某、刘某在当地的一个知名大酒店吃饭。席间赵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樊、刘二人一听就爽快地答应了。李某一看他们两个人都是有家有业的,做个小小的担保绰绰有余,当即就给厂子里的工人打电话安排交货。一时间酒桌上气氛很是热闹,推杯换盏、觥筹交错之间大家就喝得醉醺醺的。第二天一早李某从醉酒中醒来,才想起来樊、刘二人都是口头答应,没有签订担保合同。他就连忙给赵某打去了电话,赵某电话里说:“他们俩都答应担保了,书面不书面的也没有太大区别,再说我只是现在手头紧,不会拖欠太久的,李老板你就放心吧,一分钱都少不了你的。再说我还想跟你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呢,怎么会赖你的账,不为以后长远考虑呢?”李某一听确实是这么一个理儿,也就没有再多说什么。反过来再说赵某这边,家具厂交付家具后,网吧开始正常营业了,生意总体来说也还不错。眼看着还款期限快到了,赵某一直没有交付家具款。李某催要了几次,赵某也都是找各种理由推说自己没有钱,资金周转不开。到了最后赵某对李某说:“当时我是找樊、刘做了担保的,要不你去问问看他俩手上有没有资金还给你,我这里实在是没有钱。”李某找到樊、刘二人,两个人都称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他们不承担保证义务。并且都找来律师证明自己说的话是有依据的,并不是故意不承担保证义务。就这样他们三人互相推诿,李某至今都没有要到这笔家具款,十分后悔当时怎么就轻信了他们,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律师分析: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不懂法律规定或者碍于熟人、情面等方面因素,没有竭力要求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当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时,往往因此而引发争议。现实中,保证合同作为从属性、补充性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多种内容。债权人为确保合法合同权益,就要与担保方签订合法的担保合同,仅是口头的保证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电脑公司董事长樊某和机电公司董事长刘某只是口头表示担保,并没有和家具厂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其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家具购销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李某只能要求该网吧承担责任。李某正是因为一时不慎,不明确法律的该项规定,让本来特别简单的一桩生意搞得自己焦头烂额,生出这么多的事情来。温馨提示: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老祖宗都告诉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该讲究个白纸黑字。而如今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更应该有法律意识,口头协议形式虽然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缺乏证据效力,一旦发生纠纷,难断是非。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