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好让保证人提供保障的,保证人得知后无奈承担了担保责任。案例背景。张某是进城务工人员,三年前和妻子在红星农贸市场租了一个摊位以卖菜为生。日子不说过得红红火火吧,除去日常基本开销,每年都还能有结余。但是张某是一个不甘心一直在菜市场起早贪黑卖力气挣钱的人,一心想着走个捷径,轻轻松松挣个钱花。这一天又到了菜市场收取租金的时候了,张某看着自己辛辛苦苦、披星戴月挣来的血汗钱就这样给了别人,十分心疼。事后好几天,张某的心思都在怎么能轻松有钱花这事上打转,想着想着,他就想到了他在菜市场认识的朋友朱某。说到这个朱某,在红星农贸市场可是出了名的二流子,好吃懒做不说还经常惹是生非。张某把他的烦心事给朱某一说,朱某拍着张某的肩膀哈哈大笑,说道:“想弄个来钱的门道还不好说?你有没有经济能力差不多的朋友?给你朋友说你借了我10万元,让他做个担保,事后你就说你没有钱还给我,我去找你的‘担保人’要。要回来的钱咱们二一添作五把钱一分,你不就有钱了嘛!”张某一听连连点头,觉得这实在是个妙计。接下来的几天,张某就开始物色他的“担保人”人选了。他想来想去想到了他的老乡李某,李某经营着一个饭店生意很是红火。于是张某就找到了李某,跟他说,“家里出了点事,急需要10万元周转,但是自己的钱投出去没有收回,你给我当个保证人,我的钱收回来就还账。”李某想着双方是老乡,应该没什么问题,就同意作保证人,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有一次张某的妻子带着孩子来李某的饭店吃饭,李某向张某的妻子提起了此事。张某的妻子疑惑地说道:“没有听说张某向朱某借钱啊,再说朱某是有名的无赖,张某不可能和他混在一起的!”李某连忙拨打张某的电话居然关机,一连找了好几天都没有找到张某的踪影。而借款的期限马上就到了,李某就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急得团团转。借款协议上的期限一到,朱某就来到李某经营的饭店要钱。李某说:“我怎么听张某的妻子说张某根本没有向你借过钱!”朱某冷笑一声回道:“我这里白纸黑字写着张某欠我的钱,现在张某找不到了,而你作为担保人也是签了字的。怎么?你想让我到法院去告你?”李某为人忠厚,胆子又小,哪里经得起朱某的这一通吓唬,无奈只好把钱给了朱某。再说李某把钱给了朱某以后,一直也联系不上张某,怎么想怎么不对劲,就找了个律师咨询。律师告诉李某:“他们俩明显是串通好了,虛构借款行为,以骗取你提供保证,本身他们这个借款合同就是无效的。而这损害了你的利益,你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李某一听傻了眼……律师分析:公平正义是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法律设立担保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债权实现的前提是,债权人的行为是合法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法律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恰恰体现了公平正义这一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朱某与张某恶意串通,为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作出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案中,张某与朱某实际没有借款事实,而是两人通过虚构借款行为,以骗取李某提供保证,损害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对此不再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应该向朱某要回自己的钱。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像李某这样给人提供担保的事情时,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仔细审查担保申请资料,最重要的是对担保事项做好调查,以防止一时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