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提供担保,担保人不知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还默默忍受。案例背景。25岁的王某大专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一直无所事事,在家熬天混日。王某的父亲实在看不下去了,于是出资50万元开了一家面粉厂让王某照看。由于王某不学无术,对于经营之道一窍不通,结果导致面粉厂从开业至今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了缓解面粉厂资金紧张的困境,王某在求助父亲无果后准备找好朋友借钱。2014年2月1日,王某找到朋友俞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俞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12个月,于2015年2月2日之前还清。就在俞某准备放款给王某时,俞某听到消息说王某的面粉厂就没有盈利过。出于安全考虑,俞某向王某提出了一个要求,只要王某能找一个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个字就借钱给王某。思前虑后,王某想到了前女友韩某。于是,王某找到韩某并胁迫她在借条上签下了名字表示自己愿意提供担保。俞某见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于是就放款给了王某。然而,借款期限到了之后,王某的面粉厂却已经倒闭半年了,俞某的10万元借款也被王某全部赔了进去。俞某见王某还款无望,便找到韩某要求韩某还款。俞某还称,如果韩某不还款就报警,让警察把她抓进去判几年刑。韩某听后十分害怕,于是先给了俞某5万元,并表示剩下的5万元借到钱后会尽快还上。律师分析: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保证人提供保证应当是完全自主的,不受任何外力的作用和影响。本案中,韩某提供的担保明显是在受到王某的胁迫下提供的,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保证合同成立的根本条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案中,王某明知韩某不愿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却仍然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因此,即使担保合同成立,但该担保关系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故韩某完全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由于韩某不懂法,已经代替王某还款5万元,因此其可以依法向俞某索要回属于自己的5万元。温馨提示: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是关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该法第三十条中“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其中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假情况,用来欺骗对方,让对方信以为真,从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胁迫,是指故意向对方表示对方将要遭遇某种危害,并以危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接受条件,实施民事行为。现实生活中,欺诈、胁迫是债权人惯用的手法,除此之外,债权人采取的其他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产生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比如,债权人乘人之危的行为。债权人利用别人的危机,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苛刻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些行为都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为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权、自由自愿权,还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有悖于社会公德。上述行为如果严重的话,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