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知有权封闭阳台,将改造好的部分拆除,费时又费钱。案例背景。张某在医院工作,是一名医生。几年后,张某积累了不少经验,医术也有了较大提升。为了有更好的发展,张某辞去工作,来到了南方的某个一线城市,并在该市第一医院找到了工作,开始了新的生活。两年后,张某在该城市混得风生水起,收入颇丰。每想到这里,张某都觉得自己当初辞职的决定是正确的。事业有成的张某考虑到自己年纪也不小了,该成家了,于是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由于性格相近,脾气相投,两人很快就结婚了。又过了三四年,两人一直没有孩子。张某作为事业上的成功者,现在最大的愿望是有自己的孩子,做一位父亲。一年后,两人终于如愿以偿,喜得千金。由于张某三十多岁才盼来了这个女儿,所以平时宠爱得很。时光飞逝,转眼间女儿三岁了,已经学会了走路。女儿经常喜欢从客厅里往阳台走,可张某家的阳台是露天的,女儿还小,张某认为阳台不安全,于是找了施工队把阳台封闭起来。张某为了监工,给孩子建造好的环境,不惜放下了手头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此外,还花了很多钱来购买环保无害的建筑材料。几经周折,阳台改建终于竣工了。可张某却收到物业公司的通知,称其无权改造阳台妨碍小区正常管理,应当拆除。张某信以为真,以为自己无权改造阳台,不得不将修建的部分都拆除了,自己的时间和金钱都白费了,女儿的安全隐患也没能解除,这让张某很是烦恼。律师分析: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案中,阳台属于张某住宅的一部分,属于张某房屋的专有部分,因此他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也就是说,张某有权使用阳台。张某将阳台改造,是为了保证女儿的安全,更好地使用阳台。因此,张某改造阳台是行使使用权的表现,物业公司无权干涉。张某在接到物业公司的通知后,由于不懂法律,不知自己因对阳台享有所有权而有权改造阳台,将阳台改造部分恢复原状,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女儿的作用,还浪费了财力、物力和时间,真是得不偿失。所以学法懂法很重要,千万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在我国,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对房屋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解决人民的住房和商业用房等问题,各地纷纷建造起高楼,因此出现了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的情形。外国也不例外,因此各国相继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或者修改民法典以调整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上文中已经介绍了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有关业主在共有部分的权利包括,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无论是业主大会还是物业公司,都是为业主们服务的,都是为了给业主们创造更好的居住环境。温馨提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不受侵犯,不动产作为公民的财产自然也在保护的范围内,因此,公民有权对专有部分进行改造。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但其行为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