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变身商用门市,原房屋所有人不知被违法拆迁而自认倒霉。案例背景。胡某婚后一直住在旧城区,虽然旧城区基础设施不如新城区完善,但距离胡某工作单位较近,上下班很方便。胡某住所附近还有一家小超市,买些生活用品是没有问题的。因此,虽然是住在旧城区,但胡某一家人都感觉生活幸福美满。为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胡某住所地的市政府决定进行旧城改造。旧城改造包括扩建公路、拆迁旧房、建造新小区等。胡某的住宅正好在改造的范围内,胡某用拆迁补偿款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生活还算顺利。不久前,胡某去改造完成的新区游玩,看到自家的住宅并未拆迁,而是经过装修,变成了一家快捷酒店,并非当时所称的旧城改造。因为地理位置好,该酒店生意兴隆,经过一番打听得知,收入还不错。胡某的住宅现在值百万元以上,而当时给他的补偿款才五十万余元。由于当时的旧城改造,胡某现在的住处与工作单位距离较远,胡某还因此辞了职。之后,胡某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胡某的妻子身体不好,也没有工作,目前胡某家庭生活拮据。胡某回家将看到快捷酒店的事情告知了妻子,两人经过商量,打算让政府多给些补偿。于是,胡某找到有关机关的负责人,但负责人称,当时已经给了胡某补偿,并且胡某对补偿并没有异议,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因此,胡某无权继续索要补偿。胡某听后,感觉自已理亏,回家后,夫妻两人懊悔不已。后来,胡某又找到了酒店负责人,可酒店负责人对其根本不予理会。胡某不知拆迁房变为商用门市可以请求补偿,除了懊悔再没有任何头绪。如若胡某懂法,就会得到一笔数目不小的补偿款了。律师分析: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必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都附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必须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征收补偿两个方面,同时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因此,征收他人的动产与不动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依法给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征收个人住宅,还要保障其居住条件。本案中,如果胡某的住宅被征收的原因是“旧城改造”,这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在征收的情况下,胡某作为个人应当服从。同时,胡某可得到应有的补偿。但实际上,胡某的房屋被以拆迁为名改为快捷酒店,实则为商用,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借公共利益之名牟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侵犯了胡某的居住权,属于违法拆迁。因此,这与征收的性质完全不同,并不属于征收。胡某可以要求返还住房,也可以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补偿其差价。但胡某在索要补偿未果的情况下,认为是自己理亏,没有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懂法的结果。胡某的原住宅已价值百万,如果胡某依照法律,要回应有的市场差价,想必目前胡某拮据的生活必然会得到缓解。但是胡某不懂法律,可惜了几十万的差价就这样没了。温馨提示:拆迁房变为商用门市,是拆迁性质的变化。因此,对于拆迁房的补偿和对于用于商业目的拆迁的补偿必然不同。因此,原房屋所有人一定要清楚两者的区别,千万别将自己应得的补偿款拱手让人。涉及房屋的标的额较大,在涉及房屋补偿时,一定要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