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装修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不知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只能忍受。案例背景。范某的女儿即将上初中了,为了孩子能考上重点高中,将来考个好大学,范某决定买套学区房,方便孩子上学。在经过了一番对比之后,范某觉得平安小区的房屋质量不错,物业服务周到,居民评价较好,并且就在学校附近。于是范某在平安小区购买了一套底层的三居室。可是刚入住不
久,范某的妻子就发现卫生间和厨房的水管漏水,卫生间南侧墙体开裂。范某通过多方打听得知,原来是楼上住户装修造成的。楼上的住户陈某在装修房屋时敲掉了承重墙,并改变了原来的水管铺设线路。范某又请人检验,证明确实是陈某的装修行为导致他的房屋出现了问题。因此,范某要求陈某立即停止此种装修行为,而陈某却认为,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自已爱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别人管不着。陈某还称自家为了装修已经耗费了不少钱,不可能让装修半途而废,于是拒绝停止装修。范某无奈,只能忍受陈某装修带来的不便和危险。更加让范某烦恼不已的是,陈某为了加快装修的进度,没日没夜地施工,严重影响了范某女儿的睡眠和学习,孩子的成绩明显下降。面对陈某装修带来的侵害,范某无可奈何,只知陈某拒不妥协,不知陈某的行为已然违法,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范某家仍在漏水,女儿仍在受影响,范某却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如若范某懂法,想必这些侵害早已停止,范某也不必独自烦恼了,是不懂法害了他啊!律师分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具有一致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后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地对该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对房屋进行装修就是行使其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如果此项权利与同一建筑物上的其他房屋有密切关系,存在公共利益,业主在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时候就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违法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不得损害房屋的承重结构,所有权人在装修房屋时破坏墙体承重结构的,应当承担恢复、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陈某对自己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可以进行装修,但是陈某在装修的时候,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造成其他业主的房屋危险,并且导致范某家水管漏水和墙体侧裂,已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陈某的装修打扰了范某女儿的休息,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应当停止侵害。因此,这种装修行为已经超出了陈某行使权利的界限,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范某有权要求陈某停止该种装修行为。同时,陈某改变了原来的水管铺设线路,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就变动了建筑主体,属于违法行为。但范某不知这种要求陈某停止侵害的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在陈某拒绝后无可奈何,继续忍受陈某装修带来的危害,是不懂法害了他!温馨提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宽容。但当邻居做出违法之事且不知悔改之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停止侵害的继续发生。业主应当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这样,在与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打交道时才能游刃有余,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