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不合法,身陷官司泥潭。案例背景。某小区由于建设时间早,路面年久失修,到处都坑坑洼洼,不便于居民行走。尤其是到了下雨天,地面积水严重,道路通行很困难,而且有损小区的美观。此外,小区内常常有孩子们打闹玩要,道路的坑坑洼洼导致孩子们容易摔倒受伤。久而久之,道路问题成为该小区的主要问题,因此,该问题也引起了业主委员会的重视。因为小区有专门维护基础设施的专项资金,所以,业主委员会打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道路建设。经过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表决,通过了该项决议。于是业主委员会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动用了之前筹集来的专项资金,擅自安排了专业人员修路。就在道路修了一半的时候,有业主反映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是违法的。业主委员会称,使用专项资金是为了给大家修路,是为业主们的出行着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该决议是经过业主委员会表决的,并非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决定,因此该决议具有民主性。不久,有业主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决议未经过法律规定的人数同意,就实施了,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法院判定修路的费用由做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此时,业主委员会成员悔恨不已,本来是为业主们谋福利的好事,结果因为不懂法律,没有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因此被告上法庭,身陷官司泥潭,是不懂法害了他们!律师分析: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对小区的基础设施进行维修,但是使用专项资金需要征得业主的同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即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的确违反法律规定了。因为业委会没有征得业主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了专项资金,是对业主权利的侵犯。根据法律规定,维修小区道路需要征得法律规定的人数同意后方能进行道路维修工作,也就是说,业委会要想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修路,必须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但是业委会成员都没有想到这一点,没有按照法律办事,结果被告上法庭,都是不懂法害的!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业主自治权的常设机构。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业主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好这一职权,认真推选出真正能维护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权利的行使才有保障。只要有必要,确因个别组成人员不称职,任何时候的业主大会都可行使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职权。筹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表决属于“特别多数同意的决议方式”,是指对涉及业主群体的重要事项,为保证决策的慎重和决策执行能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依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出席业主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人数及其所持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的合计均达到或超过特定的界限,该次业主会议方有决议能力,会议的决议须经表决获得出席业主人数及其所持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均达到占总数的特定较高额度之同意,才能生效施行。如果业主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决定,没有获得该小区业主特别多数的同意,则该决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实施。全体业主可以请求撤销该决议,也可以请求撤换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温馨提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考虑,需得到法律规定的业主人数的同意。法律对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使用的程序规定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对资金去向的知情权。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第三款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