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小区停车位进行烧烤经营,没挣什么钱反而被罚了一笔钱。案例背景。张东高中毕业后当了装卸工,作为临时工,收入并不多。后经人介绍,张东与同市的一位女子相识结婚,结婚后育有一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张东父母日渐年迈,疾病也越来越多,医药费的花销逐渐增多。而儿子也到了上学的年龄,为了好好培养儿子,防止儿子走自己的老路,张东还得拿出收入的一大部分来给孩子报补习班来补习功课。收入没有增多,花销却不断加大,这使得张东家入不敷出,生活拮据。2015年初夏的一天傍晚,张东吃完晚饭出去散步,走在马路上,张东看到马路两边有许多烧烤摊位,都坐满了人。张东又向烧烤店主询问了收入情况,得知经营烧烤成本低,利润大。不仅如此,人们吃烧烤的时间大多集中在晚上,白天基本上都不营业。张东想,自已白天上班,晚上卖烧烤,这样就会多一份收入了。张东思前想后觉得这个办法非常可行,可是烧烤摊的选址却成了最大的问题,道路两边已经被其他烧烤店家占满了,没有合适的摊位了。正想着,张东已经散步到了自家小区,碰到了正在停车的邻居小林,张东顿时有了一个好主意。原来在张东所住的单元楼前面有一个停车位,业主几乎很少在此停车,而停车位前人来人往,正处在小区的交通要道处,小区的多数人都要从这里经过,这个停车位不就是现成的摊位吗?说干就干,不久,张东就准备好了烧烤用的一切工具,在停车位上卖起了烧烤。生意果然不错,张东每天数着赚来的钱,心里乐呵呵的,张东的妻子也为丈夫感到高兴。可好景不长,刚过没几天张东就收到了房管局的罚单,罚款五千元,原因是张东违法占用停车位。看到罚单,张东傻了眼,自己就在小区里占了个停车位,怎么就违法了。可看着政府部门的罚单,张东又不敢不交,可自已这几天挣得还不到五千元呢,不仅挣来的钱要全部上交,还要从装卸得来的工资中省出钱来,交齐罚单。张东悔恨不已,如果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无论如何不会占用停车位的。律师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个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不仅如此,所得收益也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本案中,张东占用公共停车位,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烧烤经营,违反了该条的规定,会受到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结果是张东被罚款五千元,在上述范围内,因此处罚合理。张东除了交五千元罚款以外,还要将烧烤所得的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养护,剩余的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张东占用停车位,以为自己贪了便宜挣了钱,其实不然,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张东不仅没有从烧烤经营中得到金钱,还被罚了一笔钱,得不偿失。关于该条例的第六十六条,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不同的主体在违法时承担的义务不同。二是该法条对于所得收益并没有规定没收的行政处罚,而是用于物业以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为国家没收,不利于切实保障业主的利益,而政府也不应当与民争利。本条例这样规定,很好地处理了政府和社会、政府管理和社会自律的关系。将由于侵害业主利益的违法所得用于业主,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温馨提示:法律规范了公民的行为,也为维护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了保障。该条例保护和规范了业主的行为,保障了业主的生活环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采取行动获取钱财的同时,一定要看看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到了法律的允许。千万别贪小便宜吃大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