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与前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有效,未取暖却白白交纳一年的取暖费。案例背景。2009年3月,张某住的平房被拆迁,张某得到了一笔补偿款,并利用这笔补偿款在该市的明珠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楼。购置完住宅楼以后,张某就对该房子进行装修和购置家具。等一切都即将收拾完毕的时候,张某本想住进去,却被公司调到其他城市的分公司工作一年,张某的房子也因此被空置。在交纳物业费的时候,张某告知负责本小区物业服务的A物业公司,由于自己这一年都不在该小区居住,所以不接受小区的集体供暖,而该物业公司负责代收取暖费,所以就和张某签订了合同,张某不交纳取暖费,小区也不对张某家进行供暖。后物业公司将张某的供暖阀门关闭,并加设一明锁,钥匙由物业公司保管。2010年,A物业公司因自身原因不再管理明珠小区的物业服务,由B物业公司接受管理,B公司与小区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后来,B物业公司发现张某未交纳2009年的取暖费,遂要求其交纳自2009年起的供暖费。但是张某觉得自己之前与A物业公司约定不接受供暖,所以未交纳。而B物业公司却称那是张某与A物业公司的合同,现在A物业公司已经不在了,代收取暖费由B公司负责,所以之前那份合同也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张某应该补齐上一年的取暖费。张某虽心有不甘,但是由于其不懂法律,不知该怎样拒绝,只好补交了上一年的取暖费。后来,张某和朋友小柳谈到此事,小柳听后告知张某,B物业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张某没有接受供暖,就可以拒绝交纳取暖费,而且他和A公司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不管A公司是否还在,那份合同都是依法有效的。张某听后十分后悔,都怪自己不懂法,白白交纳了一年的取暖费。律师分折:本案是关于小区业主未接受供暖是否应该交纳取暖费的问题。本案中,张某自己家中未接受供暖,而供暖部门实际上也确实没有对张某家进行供暖,张某不应再交纳当年的取暖费。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本案中,张某与A物业公司约定2009年物业公司不需向张某提供供暖服务,张某不支付本年度的供暖费。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有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取暖费的,则物业公司不再享有催交权。本案鉴于张某与A物业公司有约定,则张某无须交纳2009年的供暖费,B物业公司也无权再追索。但是由于张某不懂法律,一经B公司催交就乖乖地交纳了,未取暖却白白支付了一年的取暖费。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现在的小区尤其是地暖供暖的小区基本上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取暖,如果业主不接受取暖,可以和相关部门约定,从而可以不交纳自家专有部分的取暖费。同时还要告知大家,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化以后,业主应及时与新的物业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