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知向哪个部门投诉,对物业管理活动不满意却只能暗自生气。案例背景。某市的景江小区是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小区里环境优美,街道干净,这主要得益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物业管理公司于2000年开始为景江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服务期间,一直认真为小区业主办事,尽心地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该公司不仅员工服务热情,而且办事效率极高,只要有业主需要他们,几分钟内肯定赶到。正是由于他们的努力,使得该物业公司获得了业主们的广泛支持,也使景江小区变得越来越好,成为一个处处弥漫着和谐氛围的新型小区。但是,好景不长,当业主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到期后,由于各种原因,使得该物业管理公司没能继续为景江小区服务。所以,景江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需另行聘请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后经业主委员会多方考察,选中了全心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业主有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活动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要及时对小区内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修理等。合同签订后,双方便开始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开展工作。起初,全心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还算不错,能积极地清扫各楼层、修理维护公共设施等。可是,没过多久,许多业主发现,小区的街道常常好几天得不到清理,堆积了好多树叶、脏东西等,楼道以及墙壁也越来越脏。而且,全心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的服务态度和质量也让人们很不满意,当小区业主有需要时,物业人员常常推三阻四,行动缓慢,甚至当电梯发生故障时,拖了一星期左右才修理好,使得住在高层的住户天天爬楼梯……全心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业主的投诉完全置之不理,丝毫没有改进的表现。面对这样的情况,业主们想要讨个公道,决定投诉全心物业管理公司,但是由于大家对法律都不太了解,想来想去也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无奈之下,业主们只好不欢而散,此事也不了了之,业主们只能各自回家暗自生气。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业主们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物业公司的问题。当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某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时,通常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在合同中双方会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既是对彼此行为的约束,也是更好地维护彼此利益的保障。所以,不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公司都应严格依据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在本案中,景江小区业主与全心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后,该物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履行义务,而且对小区内业主的投诉置之不理,全心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景江小区各业主的权益。但是小区业主因为不懂法,不知道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去哪个部门投诉维权,所以事情只能不了了之,各自回家生闷气。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区内的业主其实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全心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的行为,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各位业主朋友们,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内容时,要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业主的利益遭受到物业服务公司的侵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利益,切莫像案中当事人一样,权益受损只会暗自生气。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