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将停车位改成菜园,被发现后要求恢复原状。案例背景。李某出生在农村,由于家中孩子较多,生活条件差,李某又是家中长子,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李某没读完高中便开始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因为年纪轻,体力好,李某很快便在一家建筑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虽然比较辛苦,靠体力挣钱,但报酬还算不错,足以供李某自己的生活开销,甚至还可以留出来一部分寄回家中,李某对这样的生活还算满意,也比较知足。也正是由于李某的这份知足,使得他对工作时时充满热情,感觉有用不完的体力。当然,李某的努力也不是白费的,他由刚开始跑腿的小员工逐步往上升,在积累了一些经验和资金后,李某便离开了自己原来的公司,开始自己单干。起初只是一个很小的建筑队,但由于这个团队成员们的勤恳努力,使得这个团队不断壮大,之后,李某创立了属于自己的建筑公司。李某靠自己的努力,一步步地在这个城市里打拼下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为了孝顺父母,同时为了更好地照顾弟妹,李某便买下了一处比较大的房子,以供一家人居住。为了停车方便,还同时买下了该小区的一个停车位。父母及弟妹搬过来后,虽说城里的生活品质比在农村好很多,但对于长期生活在农村的他们来说,还是有太多的不习惯,尤其是自己的父母,因为岁数大了,没办法很快地融入一个新的环境。看到这种情况,李某也很是心烦,心想给父母找点事儿干,让他们打发一下时间。思来想去,李某突然想起,因为自已公司离家比较近,自己的车一般都停在公司,自己在这个小区购买的停车位就是闲置的,于是李某想要将这个停车位改造成一个菜园,可以让闲来无事的父母种点菜打发一下时间。有了这个想法之后,李某便马上付诸行动,叫了公司里的几个年轻人,开始改造停车位。没几天,之前的停车位就变成了一个小型菜园,虽然面积不大,但种一些日常的菜还是绰绰有余的。看着眼前的这个菜园,李某很是满意,就在他打算在里面种菜时,却被物业管理人员予以制止,并告知李某其私自改造停车位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李某将停车位恢复原状。李某很后悔,都怪当初自已不懂法,做出这样的行为,辛辛苦苦改造的菜园只好再恢复原状。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能否将停车位改成菜园的问题。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因为小区的停车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所以,小区内的业主没有权利擅自对其改变用途,另作他用。也就是说,李某没有权利将停车位改成菜园,而且,李某需要明白的是,他购买的只是停车位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即使是在确有必要改变停车位用途的情况下,李某也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而不是在不告知任何人、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李某作为生活在这个小区内的一员,不能只是考虑到自己,而不考虑到大家的利益,即使李某将停车位改变成菜园的初衷是为了孝顺老人,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李某若真有此需要,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事,办理相关的手续,使停车位的改造合法化。但是由于其不懂法,辛苦改造的菜园只能恢复原状了。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但是权利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比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业主们则不可以随便改变其用途,停车位是用来停车的,就不可以用来种菜,如果业主们擅自改变了其性质,则要为此承担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