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懂什么是专项维修资金,房顶损坏自己出钱修补。案例背景。小赵打算买一套住宅房,可是对于楼层选择很是纠结。考虑到父母年纪大了,如果把父母接来住的话,买一楼的房子会更方便些,可是又觉得一楼采光没有顶楼好,而且考虑到自己每天也不运动,买个顶楼还可以趁爬楼的机会锻炼身体。于是,小赵就和父母商量,询问父母是想住一楼还是顶层,父母觉得这是孩子的房子,应该随小赵自己的意愿,让小赵不用顾虑他们。最后,小赵觉得自己实在是不喜欢一楼,遂买了顶楼。可是在顶楼住的时间久了,楼顶不知道什么原因出现了裂缝,一到雨季,房子经常出现漏水的情况。而且,不仅在下雨时渗水滴水影响小赵家的正常生活,就连安置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也经常因为天气原因受到损害,产生渗漏,为此,小赵特别烦恼,本来小赵想过段时间再维修,楼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不只是小赵一家的,还有楼内其他住户家的。小赵觉得修补房顶不能只自己出钱,但是后来,小赵实在受不了房屋不停地漏水,于是自己掏钱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后来,小赵的表哥来看望小赵,小赵将自已维修房屋的事情告知了表哥,表哥听后对小赵说,小赵实在是太傻了,这屋顶又不是他一个人的,为什么要自已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呢?而且又不是小赵的原因导致的房顶的损害,小赵完全可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这个基金就是专门用于公共部分的维修的,业主们之前都交过。小赵一听,眼前一亮,原来还有所谓的专项维修资金啊。都怪自己不懂法,白白花了那么多钱维修房屋。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那么,何为专项维修资金呢?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到本案中,因为天气的原因,导致楼顶损坏,小赵家的房屋漏水。而楼顶是属于共用部位的,所以,对于该屋顶的维修费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专项维修资金负担。那么,对于专项维修基金,我国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呢?比如,如果每个居民都不知道这个所谓专项维修基金,那基金管理部门是不是就可以自己挪作他用呢?其实,我国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还是相对来说较严格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于本案小赵的情况,其实是适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但是由于小赵不懂法,白白浪费了这一机会,自己出钱进行了维修,实在吃亏。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充分保证专项维修基金的落实到位,就能保障物业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如果业主们遇到案中小赵的情形,可以充分利用专项维修资金。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