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不知对共有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甘心放弃心仪房屋。案例背景。张娇和张雅是亲姐妹,由于妹妹张雅从小身体不好,所以从一出生就和父母一起生活,一家人一直居住在新云里一个两居室里。虽然居住的空间不大,但是张雅觉得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很幸福,而且该小区里也有许多小伙伴,张雅度过了快乐的童年。而姐姐张娇却因父母精力有限的缘故被送到奶奶的住所,跟随奶奶一起生活,一直到了上中学,奶奶年纪大了,张娇才回到父母身边。为了方便姐妹俩上学,父亲张某在张娇的学校附近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随后一家人便搬到了这套三居室的房子里生活,但之前新云里小区的房子一直留着,没有出卖。2013年,张娇和张雅的父母相继去世,根据其父亲的遗嘱要求,两套房子由两个女儿继承,其中三居室的房屋由张娇和张雅共同所有,两室的那套房屋由姐妹俩平分,一人继承一间。后来,张娇因为想开个店,但是手上资金不够,于是想把新云里的那间房屋卖掉。张雅觉得那套房屋承载了自己童年的美好回忆以及跟父母共同生活的点点滴滴,因此不同意出售全套房屋的做法,除非把姐姐的房屋份额转卖给自己。但是,张娇卖房的态度十分坚决,且考虑到将房屋转卖给妹妹的做法会引来亲友的非议,最终决定整套出售给第三方。张雅虽然很不情愿,但她深知自己根本阻止不了姐姐的强硬做法,也觉得房屋的产权两人都有份,自己一再阻拦房屋转卖也不占理,就这样,张雅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珍视的房子被姐姐卖给了别人。后来,张雅在一个同学聚会中与一个老同学聊起了此事,该同学告诉张雅,她和姐姐张娇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张雅有优先购买权,张娇不能拒绝卖给张雅。张雅听后惊讶得目瞪口呆,自己竟不知道法律对这样的事有这么明确的规定,都怪自己不懂法,本来自己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得到这套房子,到头来却因为自己对法律的不了解失去了自己居住多年的老房子。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按份共有人是否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所谓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本案中,张家姐妹继承了父亲的两居室的房子,并且是一人拥有一间,因此,姐妹二人对本套房屋的占有状态就是典型的按份共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如果张娇想转让自己享有的一间房屋,张雅作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中,张雅和张娇所拥有的这套两居室的房屋属于一个整体,如果张雅主张优先购买,张娇应该同意。但是,本案中,张娇怕被别人说三道四而拒绝卖给妹妹,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张雅因为自己不懂法,错误地认为自己没有权利强行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买下房屋,致使其放纵了姐姐的出售行为,与自己珍视的房屋就此错过,也真是令人惋惜。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大家,在享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一定要明白自己是否为按份共有人。如果您是按份共有人,那么其他共有人在转让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您是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有人侵犯了您的优先购买权,您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与之进行抗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