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给城里人,最终合同无效一场空。案例背景。张大力是小张庄的村民,张良是县城的居民,俩人因曾在一个工厂里打工认识并成为朋友。张大力有一个女儿,从小成绩优异,大学毕业后找到了稳定的工作,并且嫁到了外地。张大力夫妇年纪越来越大,于是想卖掉农村的房产到城里跟女儿一起生活。张良听说后,提出要购买张大力的房子,到农村去养老。二人很快就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了价格为十万元。张良将十万元交给张大力后,张大力搬出,张良开始动工重新装修房屋。但是,村委会以张良是外村人为由进行阻拦。后来,几经交涉,张大力认识到房屋转让会导致宅基地使用的转让,而张良不是本村人,自己单独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终,张大力和张良的合同无效,张大力无奈地把钱还给了张良,可谓空欢喜一场。律师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但是根据房地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势必会随同转移。同时,若宅基地使用权同宅基地上的房产一同转让,其受让主体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并非想转给谁就转给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本案中的张良是县城里的人,又没有在小张村落户,所以其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主体的资格。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所以本案中张大力与张良签订的转让协议与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相抵触,所以应被认定为无效,张良无法依据该协议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张大力和张良因为不懂法,原以为两全其美的事因违背了法律而最终落得一场空。温馨提示:法律虽不禁止宅基地进行转让,但是也对此作出了许多的限制。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必须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并进行流转,否则,就违背了国家法律和政策,即使签订了转让协议,也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