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城里人不可在农村购买宅基地,辛苦一场无所得。案例背景。陈建强是平阳市人,2001年其在平阳市投资建了一个商场,商场在陈建强的经营下,效益十分可观。此外,陈建强还在多个项目进行投资,现在已经是闻名平阳市的企业家。2010年,陈建强在一次考察时发现,邻县的张官营村空气清新,风景优美,非常适合人居住。于是,陈建强就有了在这里建一个别墅的想法,这样就可以在自己工作乏累的时候来这里度假,呼吸一下新鲜空气,感受一下大自然。于是,陈建强就找到了该村的村委会商议此事,表示愿意出高价买下该村的一块宅基地。该村的村委会书记崔某对于此事开始时表示犹豫,村里确实还有一些空地,如果不卖给陈建强,那闲着也无用,如果卖给陈建强,还能为村里挣到一笔可观的资金。于是经崔某和村委会的成员商议,决定把村边的一块宅基地卖给陈建强。陈建强就以六十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村的一块宅基地,并同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陈建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并经营生意,陈建强一次性付给村委会六十万元。陈建强得到心仪的土地后十分高兴,于是开始着手建别墅,陈建强托关系花高价从国外请了一名设计师来设计自己的别墅。可没过几天,村民们知道了这件事情,认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不能卖给别人,而且将村委会书记和陈建强告上了法庭。最后,经审理,法院判决陈建强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陈建强返还宅基地。陈建强被这一纸判决惊呆了,他万万没想到会有这样的后果,都怪自己不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做事随意拍脑门决定,现在吃了大亏,浪费了时间精力不说,还没能如愿住上别墅,辛苦忙活一场,最后什么也没得到,每每想来,悔意油然而生。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城里人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问题。由于我们国家人多地少,我国实行非常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是明令禁止的。我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指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对于城镇居民,是绝对不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本案中的城镇居民陈建强和村委会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本案中,陈建强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而被判决无效。陈建强本计划在风景优美的农村购置一块宅基地建一栋别墅,为此付出了许多的努力,并且还聘请了一位设计师进行设计,却因为违法而使一切努力都化为乌有。只因不懂法,一切归零,辛苦一场却无所得。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所有的城镇居民朋友们,在我国当前实行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的现状下,宅基地使用权系特殊的用益物权,其权利行使主体必须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城镇居民,是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国家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强行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否则您个人利益将会受损。因此,请您严格守法,谨慎行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34号)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