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家房檐滴水引起自家房屋损坏,不懂法自己花钱维修。案例背景。老张和老王是邻居,两家人在一个平房大院里已经居住了几十年了。年轻的时候,老张和老王是一个单位的同事,退休以后,俩人整日一起喝茶下棋。老张的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北京自主创业,现如今事业蒸蒸日上,儿子觉得物质生活提高了,也是时候回报父母了。于是,老张的儿子把接父母到身边一起生活的想法告诉了老张,一方面打算让父母也住住大房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便于照顾父母。但是老张觉得自己在这个院子里活了大半辈子,对这里的人和事都已经有感情了,实在是不舍得离开。而且,老张一直认为大城市是属于年轻人的,他们这种老年人适应不了那样的节奏。在多次劝说无果后,儿子想既然父亲不愿离开,就把老家的房子收拾一下,也算让父亲住个新房,最后儿子决定将老张的房子进行装修,并且再盖一个竹楼。老张家的竹楼很快就盖好了,可是这个竹楼高出了老王家的房屋。竹楼盖好以后,每到下雨天老张家的竹楼就会滴水到老王家的房屋上,过了一段时间,老王家的房屋被滴水损坏。老王为此向老张抱怨过,但是老张觉得老王家的房屋损害是因为质量不好,不能怪自己家的竹楼,况且竹楼盖多高是自己家的事,还轮不到外人指手画脚。老王一想到多年的邻居感情,也不好为这么件事撕破脸,并且自己也不确定老张是否一定对修房负有责任,一时间也没什么好办法,只能自己出钱将受损的房屋修好。后来,老王的女儿回到家中看望父母,老王向女儿谈起此事,女儿听到后十分气愤,对父亲老王说:“老张家的竹楼过高导致滴水落到咱家的房上,长久浸泡冲刷,使得屋顶受损严重,这项损失就应该让老张家赔偿才合理合法,即便不给金钱赔偿,至少也应该主动承担修补房屋的责任,怎么能胡搅蛮缠地怪咱家的房屋质量不好呢?”听女儿这么一说,老王才追悔莫及,原本自己也觉得这件事自己没有过错,都怪自己不懂法,吃了亏也不知道怎么和人家理论,只能作出自费修理的无奈之举。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问题。本案中,老张和老王系邻居,老张因盖了一个竹楼,下雨天竹楼滴水导致老王家的房屋受损。对于这种滴水问题如何处理,我国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那么,本案中,显然老王是没有过错的,房屋受损纠纷是由老张家竹楼滴水引起,据此,老王可以责令老张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基于此,老张也应该秉承方便生活的原则,排除给老王带来的妨碍。而且,在我国有句老话叫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关系在我们生活中十分重要,许多事情我们或许指望不上远方的亲戚和在外的儿女,却能指望上邻居。对待邻居,要像对待自己的亲戚一样,团结互助,不给邻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给邻居出难题。本案中,老张给老王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老王本身不懂法,又念在邻里关系上,才吃了亏。本案中的老王原本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老张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是由于老王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存在空白,才会使得老王没有找到维权的最佳途径,虽说房屋最终修葺完好,不影响生活居住,但毕竟是自己掏钱做的修补,可以说这是缺乏法律认知的不明智之举。温馨提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秉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原则。如果因为您的过错给邻居带来了不方便或者其他的损失,一定要主动消除妨碍,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