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作坊搬进小区内,噪声扰民,居民不知如何维权而苦苦忍受。案例背景。薇薇和丈夫以前一直和公公婆婆一起生活,一是因为当时还没买房子,二是觉得孩子刚出生,婆婆可以帮忙照顾。后来丈夫在阳光小区买了房子,买完以后就着手装修,房子全部收拾好以后,薇薇的孩子也两岁了,于是薇薇和丈夫就搬到了新家居住。薇薇家住在阳光小区的一号楼,2013年6月份,薇薇家楼下,也就是一号楼的底商搬进来一个铝合金加工作坊。该作坊内几个员工承担了白班和夜班的工作,切割机、电锯的响声通宵达旦,薇薇一家人根本无法入睡,而且薇薇的女儿才两周岁,晚上睡觉时经常被楼下的响声吓醒,醒来以后就号啕大哭。薇薇遂找到了邻居,问其是否也受到了影响,邻居们也表示苦不堪言。后来,薇薇和几个邻居们一起找到了作坊老板,称作坊里发出的响声严重影响了大家休息,要求这个作坊赶紧搬走。但是作坊老板却称自己有合法的租赁合同,是交了租金的,凭什么要求自己搬走。薇薇和邻居们见人家有合同在手,便称不搬走也可以,但是不要再发出声响,以免再影响大家休息。作坊老板却称,自己的租赁合同上写明了租这个底商就是用来开铝合金加工作坊,既然是开作坊,不发出声响怎么干活,业主们无权要求自己。听了这番答复,看着作坊老板趾高气扬地拿着合同书,薇薇和邻居们也觉得对方的做法并无严重不妥,自己的要求似乎在法律中不会占理,于是只能各回各家,每日都苦苦忍受着噪声入睡。就这样又过了两个月,薇薇终于受不了了,就此事向一个律师朋友进行了咨询,律师告诉薇薇,作坊每日发出的声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休息权,其行为系违法的。薇薇这才明白,原来对方已经违法了,自己的要求并非无法可依,面对态度强硬的作坊老板,自己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都怪自己不懂法,白白忍受了这么久的噪声,害得自己的孩子也跟着遭罪。律师分析:对于该案件,薇薇和小区的其他居民是可以要求该作坊从小区内搬走的。我国《物权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作坊老板作为不动产权利人,排放了大量的噪声,其行为违反了本条法律之规定。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铝合金作坊制造噪声,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休息,导致大家在夜里无法入睡,孩子在夜里被噪声惊醒,侵犯了大家的休息权,是违法行为。所以,如果小区居民们和作坊老板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要求作坊消除妨害。那么,对于本案中,作坊老板主张的租赁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作坊老板虽然有租赁合同,但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归于无效。所以,就算租赁合同当初依法成立,但如今作坊老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已无可厚非,合同已经不能作为其抗辩的事由。所以作坊应该从小区内搬走。薇薇和其他小区居民们因为不懂法,苦苦忍受了那么久的噪声。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广大业主朋友们,如果您居住的环境有噪声影响您休息,或者其他事情损害了您的权益,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莫自己苦苦忍受。因为我国法律保护公共利益和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对损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律予以法律的制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